匯豐銀行
Tagged:  •    •  
出刊日期: 
2017/07/15
期數: 
第199期
  本會接獲匯豐銀行員工申訴業績獎金遞延問題後,接洽立法委員曾銘宗於613日召開協調會,當日會議結論:
(一)各銀行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應詳列員工獎金發放相關事宜,並向員工妥為溝通及說明,以確保勞雇雙方認知一致。
Tagged:  •    •    •  
出刊日期: 
2017/07/15
期數: 
第199期
  511,本會以正式公文具名檢舉匯豐銀行長期預扣員工應領之業績獎金,以作為日後對客戶可能發生損害之擔保,並且規定獎金發放時,員工不在職者即不予發給,已經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規定,要求主管機關依法查察並予裁罰。本會指出,匯豐銀行預扣業績獎金疑涉違法之原因有以下兩點:
  一、匯豐銀行每季預扣員工獎金20%,且規定發放時若員工不在職即不發放。甚至匯豐銀行還引用國外集團法規定在返還預扣20%工資時,針對全年獎金超過7.5萬美元的理專,僅發放部分新臺幣現金,其餘不問員工意願,分三年以股票選擇權型式發放,且員工無法自由處分股票,不然,匯豐銀行就給付英鎊,若離職也視同放棄。
  二、按業績獎金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因此,匯豐銀行不得以任何名義扣發。縱依據金管會104.5.21金管銀國字第10400112920號函訂定之「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8條規定:「銀行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況,並避免於交易成立後立即全數發放。」係為規範防止不當銷售行為,惟不「立即全數發放」絕非指該類酬金之發放必須以勞工在職始發給!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