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妳是公平正義的主宰抑是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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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04/15
期數: 
第四期
      台灣早期金融機構幾乎全為公營或特許給一些特權階級人士操控壟斷,毫無市場機制可言。政府推動銀行國際化、自由化政策後,銀行公司化、民營化隨即開始,此時即使財政部係為該銀行之大股東,亦不應全權操控該銀行之經營,否則其與財團何異?蓋大股東只不過與小股東一樣均為投資人,投資人可自由選擇投資管道;財政部若認為該銀行獲利不高有風險,大可與小股東一樣適時釋股退出戰場,可是財政部卻容許不賺錢,也不願放棄操控之機會。
      財政部下設公股管理小組,依「財政部派兼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理)事監察人(事)執行職務程序要點」頒訂十二道金牌。凡涉該十二項事由者,均應由公股代表先予陳報財政部同意,才得提報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予以實施。其中一道金牌「員工待遇案」,我們知道員工為銀行最重要資產之一,其盈餘之創造大部分係由銀行員工努力貢獻所致,銀行依其獲利績效獎賞員工,仍須財政部恩賜實無道理。銀行員工會全聯會有鑒於其不合理,建請財政部撤回此道金牌;然而財政部非但不同意,反而變本加厲,於314通令,各公股代表89年度各銀行之員工經營績效獎金與員工紅利應注意合併考量,並於提報董事會前先行陳報公股管理小組。又說所稱員工待遇係指列屬各該行用人費中項目及應提報股東會議決之員工紅利發給比率。
      果真如此,財政部將不只是各銀行之監督機構,更是有公股銀行之「太上皇」。經查凡是調薪、晉升、考核晉級、考核獎金、退休、撫卹、資遣、増員、辭職、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金、體育活動費、員工分紅等都與用人費有關,其細節都應事先陳報財政部同意後,才可核定執行。世上哪有股東管的如此鉅細靡遺,加之財政部操控之銀行又逾六家以上,為主持公平正義,乃得做縱橫分析比較求出答案,曠日廢時豈能達到即時激勵之效果。

      各銀行之條件、背景均非相同,民營化後財政部不應仍為各銀行發展之絆脚石;不然,乾脆再買回持股繼續管理公營銀行,抑是順應金融機構合併「瘋」潮,將所有具大股東身分之銀行合併成一家,由財政部作太上董事長統一管理。否則就請財政部予以鬆綁,給各銀行有經營及人事自主權後,每年再給各公股代表作經營績效之考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