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0新聞稿】春節前「延長營業2小時」違反勞基法 更是無效率的行政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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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9/01/15
期數: 
第97期

    對於行政院逕自宣布今年春節前5個營業日(1/191/23),銀行每天延長營業2小時,以及春節期間ATM補鈔等措施,因涉及銀行員勞動條件變更(延長工時、假日出勤),依勞基法規定雇主須經工會同意(§32)或由勞工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於必要限度內為之(§33後段),然金管會銀行局張明道局長本其舊官僚老大心態,無視我國法令規定及勞工主管機關權責之劃分,遂行其私意,本會特於97.12.25與金管會銀行局張明道局長表明上開立場並溝通未果,迄今銀行局仍無積極具體回應工會所提訴求,值此行政院公佈二次金改檢討報告,徹底追究前朝官僚挾行政資源,曲解法律遂行私意之相關責任,現任官僚如此作為,該當何罪 !!!

  本會98.1.9召開第5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發表下列幾點嚴正聲明:

一、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雇主團體)草率決定配合政策,強迫員工加班,事先完全未與工會協商並獲同意,有違勞基法相關規定,本會表示嚴正抗議。

二、行政院金管會漠視工會於97.12.25與銀行局長張明道當面協商所提訴求,本會嚴厲譴責金管會強推此一毫無效率的行政作為。

三、本會將發函要求行政院勞委會及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明確解釋資方未經勞資協商即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強迫勞工加班是否違法?並將要求進一步勞動檢查,清查各銀行有無違法逼迫員工「超時」加班。

四、各銀行須依員工實際加班時數,依法給付這5天延長營業的加班費,不得以每月總量管控加班費之由,逼迫銀行員「無償加班」。

五、本會鄭重重申,日後銀行商業同業公會(雇主團體)或主管機關再有任何未依勞動相關法令取得工會同意或事先正式協商之作為,本會除將依我國刑法之瀆職圖利、強制等罪嫌,主張一切訴追權利外,必將串聯所有銀行員工會予以杯葛抵制,甚至發動大規模抗議行動,以維廣大銀行員勞動權益並揪出官僚保障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