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入會」有違反憲法自由結社的精神嗎?
出刊日期: 
2009/02/15
期數: 
第98期

  有人在問:「工會法第12條強制入會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4條人民有結社自由之規定相衝突?」「如果法律有衝突,因憲法的位階高於工會法,可以依憲法規定不用加入工會?」

■工會看法:

  憲法第14條固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但憲法第23條亦規定若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僅是根本大法,是指導原則,並非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依據,最終仍需依立法院制訂之法律始得具體規範人民之權利義務。

  勞工有所謂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俾以平衡勞資雙方實力之差距,確保勞工之工作權(憲法第15條)。因此,為強化勞工之團結權,順利組織工會,有力量行使爭議權與協商權,故於工會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加入工會的義務,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勞工拒絕加入工會時,工會得決議予以停業。此項強制之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符合上述憲法第23條為增進公共利益(非個人利益)必要之規定,自無違憲之理。

  舉例而言,可以因為憲法第10條保障遷徙的自由,人民(尤其是罪犯、未成年役男、軍公教人員)就可以隨時出國,不受各項入出國管理辦法限制嗎?可以因為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的自由,就可以恣意公然侮辱別人,不受中華民國刑法規範嗎?可以因為憲法第14條保障結社的自由,員工就可以任意籌組金控工會,不受工會法約束嗎?難道可以因為個人好惡,勞工就可以選擇不加入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不理會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參加的規定嗎?更簡單的,難道人民為了涼快或耍帥,可以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不理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強制規定?更明顯的是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光以名稱是否就可認定違反憲法保障的「自由」?當然不是,因為它強制之目的符合上述憲法第23條之規定,自無違憲之理。依此類推,員工加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及產業工會的強制規定,與憲法立法精神並不牴觸。

  台灣勞動法的權威-政大法律系教授黃程貫主張「強制入會」,其研究報告中提及「…在我國現行勞動體制下,若採行自由入會制度,等於是肯定個別勞工之消極結社自由為藉口而實際上卻剝奪工會之生存、存續保障,應屬有悖憲法價值秩序,嚴重構成違憲!」這是為多數人所認同的理論基礎。雖說如此,若人民認為工會法之強制入會規定有違憲之虞,得申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有違憲解釋之前,工會法仍須遵守,不得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