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豐商業銀行員工安置計畫
出刊日期: 
2009/03/15
期數: 
第99期

98.1.10會員代表大會授權
98.02.10臨時理監事會通過

      為締造慶豐商業銀行員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及投資人三方最大之利益,於慶豐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暨營業(Good Bank) 成功標售時,祈使全體員工盡力協助交割移轉等相關事宜,並保障概括讓與承受合約簽訂時仍受雇於慶豐商業銀行之員工權益,茲提出「員工安置計畫」如下:
一、為落實政府搶救失業、企業不裁員等政策,投資人應承諾於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起以不定期契約之形式,重新全數雇用慶豐商業銀行員工
二、不論標售之方式為何,均應對慶豐商業銀行員工依其工作年資(即自員工受僱之日起算,計至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止) 辦理結算,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不低於1.5個月平均工資〈係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之範圍應依勞工相關法令或函釋辦理,若有疑義應採有利於員工之認定為原則〉,未滿一年之年資,以比例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上述年資結算金額應於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後30日內,一次發給慶豐商業銀行員工。
三、投資人應承諾對慶豐商業銀行員工依其工作年資發放年資補償金,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不低於0.5個月平均工資。有關年資補償金之工作年資、平均工資定義及計算、發放時間及發放方式,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均依前條規定辦理。
四、投資人應承諾對於自概括讓與承受基準日起重新雇用慶豐商業銀行之員工,對其薪資、職務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作不利益之變更,並放棄行使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權利。投資人若欲對重新雇用慶豐商業銀行之員工行使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時,除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規範外,並應提出解僱勞工計劃書,送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五、標售當年度員工有未休之特別休假,應依未休日數發給不休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