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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當現存的國際性工會組織面臨抗爭在地化與時效性的限制,亞洲地區工會的銀行及金融部門工會冀求一個新的區域性組織,足以整合資源、促進合作,使工運更有效地運作,以協助會員爭取實質權益。
成立過程
2008年7月,斯里蘭卡銀行僱員職工會(CBEU)召開第8屆全國代表大會之際,由印度、馬來西亞、台灣、尼泊爾、斯里蘭卡等5國、7家銀行員工會簽署《阿努拉德普勒宣言》,倡議成立亞洲銀行暨金融部門僱員工會組織後,進一步擴大試圖尋求更多亞洲地區的工會組織基於共同的利益與立場,建立一統及合作機構,以交換彼此工會相關經驗,並且建立更廣泛的兄弟團結關係。
當天會議的主席團(Presidium)係由印度銀行僱員職工會(AIBEA)理事長Rajen Nagar、斯里蘭卡銀行僱員職工會理事長M. R. Shah、馬來西亞銀行僱員職工會(NUBE)秘書長J. Soloman及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賴萬枝等4人擔任。與會成員均有高度共識希望成立一涵蓋亞洲所有銀行、保險及金融部門的工會組織。經過大會討論之後,新的組織正式命名為Asian Regional Organization of Banks, Insurance & Finance Unions(AROBIFU),並獲得全場一致鼓掌通過。
組織目標
成立大會討論通過《新德里宣言》所列舉的目標:
(1)以最適合各國發展、治理的要素與人力資源的觀點,促成所有在亞洲地區的銀行、保險暨金融業勞工的彼此了解及團結。
(2)交換各工會之間有關共同利益事務的觀點。
(3)協助提供有關資料文件以促成共同目標的履行。
(4)著手研議有關契約工、外包、工作保障等議題。
(5)擴展各工會彼此之間的團結及協助,以對抗工會發展及基本人權遭受打壓,以及反對國際勞工法規不被遵守。
(6)強化會員間的知識及領導幹部素質。
(7)抵制並反對所有試圖阻礙第三世界國家、尤其是亞洲國家的社會經濟成長的勢力。
組織決策團隊
成立大會當天同時推選7位工會職員(Office Bearers),分別是:
■理事長:C.H. Venkatachalam(印度)
■副理事長:J. Solomon(馬來西亞)、Leody
Guzman(菲律賓)
■秘書長:M. R. Shah(斯里蘭卡)
■助理秘書長:Tarakhar Adhikari(尼泊爾)
■財務長:賴萬枝(台灣)
■助理財務長:Pirzada Imtiaz Syed(巴基斯坦)
發起之工會組織
編號 |
國 家 |
組 織 名 稱 |
1 |
印 度 |
1. All India Bank Employees' Association (AIBEA) |
2 |
巴基斯坦 |
3. All |
3 |
孟 加 拉 |
5. |
4 |
斯里蘭卡 |
7. Ceylon Bank Employees |
5 |
尼 泊 爾 |
8. Federation of Inter Bank Employees (FIBE) |
6 |
馬來西亞 |
11. National |
7 |
台 灣 |
14. National Federation of Bank Employees |
8 |
菲 律 賓 |
15. Solidarity of Philipino Workers (BMP) |
9 |
越 南 |
17. |
10 |
韓 國 |
18. |
11 |
烏茲別克斯坦 |
19. State Institutions & Public Service Workers Trade Union (SI&PSWTU) |
12 |
模里西斯 |
20.State Employees Federation (SEF) |
組織章程
成立大會通過章程,主要包括:會所決定先登記在印度銀行僱員職工會(AIBEA)的總部,日後由理事會(Trustees)另行決定;凡是亞洲地區的銀行、保險暨金融部門工會組織皆可申請加入;年費為200美金,但不含組織之行政與活動費用;工會職員(Office Bearers)設7人,分別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秘書長1人、助理秘書長1人、財務長1人、助理財務長1人;執行委員會(Directive Bureau)的組成及權力規範;會議召開之規定及注意事項等22條條文,以及執行委員會將由各工會推派1位代表擔任等。
組織章程(經成立大會修訂後版本)
1. 組織名稱
本組織名稱定為「亞洲區銀行、保險暨金融產業工會組織」(簡稱AROBIFU)。以下簡稱為本組織。
2. 組織會所
本組織會所登記之所在地為“ Prabhath Nivas“,地址為印度清奈市600 001林希街164號新加坡廣場,或其他由本組織職員決定之處所。
※譯註:清奈市Chennai位居印度東南,為印度第四大都市,舊稱馬德拉斯Madras,為目前印度外國直接投資FDI的主要集中地。台灣政府積極與印度協商於此地設立「印度台灣工業區」。
3. 組織目標(經成立大會討論後通過並對外公佈之版本)
(a)促進亞洲區人民、銀行與金融業雇員之間,對於推動國家發展上有關物質與人類資源和諧演進的理念上的理解與團結。
(b)會員組織之間就共同利益事務交換意見。
(c)對達成共同目標相關的資訊進行紀錄。
(d)進行有關契約化、外包與雇用安全等事務之研究。
(e)對彼此展現團結與支援,以對抗打壓工會與基本人權,以及對抗違反國際勞動行為準則之情事。
(f)提升組織會員的知識與領導素質。
(g)抵抗與反對任何試圖弱化第三世界國家、尤指亞洲國家社會經濟成長的力量。
4. 會員資格
所有亞洲區銀行、保險與金融產業部門之工會均擁有入會資格。
5. 申請入會
會員組織之申請入會案,應經本組織職員及主要多數現有會員組織之同意。
6. 入會費、會費與分級
(a)單一會員組織之年度會費為200美金,不含本組織因執行符合上述目標所需之行政與活動費用。
(b)有別於前述之會員會費,針對本組織基金之特別捐助,個別會員組織依負擔能力為之,或其他支持產業工會運動之組織為之。
(c)年度會費應於該年度開始時繳納。
(d)根據本章程第六條a款,會員組織逾期欠款超過1年,不得取得本組織任何援助或福利,亦不得參與執委會選舉。
(e)會員組織逾期欠款超過3年,將終止其所有會員權力,若組織職員同意,會員資格亦將終止。
(f)具合理財務困難理由之會員組織,得書面向執委會提出為期1年之免年度會費,交會員大會同意。
7. 權利與義務
(a)依據本章程規定,所有會員組織均有權參與會員大會,並選出組織職員與執委會。
(b)會員組織之義務如下:
(i)遵守本章程規定及組織依章程規定決議事項。
(ii)不得行使有害組織與組織會員權益之事。
(iii)參加組織職員召集之會議。
8. 退會
會員組織欲退會,應書面知會秘書長,並立即停止所有組織賦予之權力。
9. 停權與出會
會員組織若嚴重違反本組織章程第3條之組織目標或違反第7條之義務規 定,即由執委會處以停止會員資格,並盡速匯報會員大會進行相關修定。
10. 組織職員
組織職員之七位成員如下:
(a)理事長
(b)兩位資深副理事長
(c)秘書長
(d)資深助理秘書長
(e)財務長
(f)助理財務長
組織職員由三年一次的會員大會之主要多數投票選出。
11. 執委會
執委會有權決定所有與組織運作有關的事務,並依據本章程第10條,由組織職員與每個會員組織指派一名代表共同組成。
12.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組織最高權力單位,由每個會員組織指派三名代表組成。
13. 執委會之職權
(a)指派、招募、解雇組織運作所需之會務人員,並決定其勞動條件。
(b)詮釋工會章程。
(c)因應特殊目的而指定成立特別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d)行使本章程第九條規定。
(e)授權組織基金符合本章程規定之支出。
(f)行使符合本章程規定及組織長遠目標之事務。
(g)決定任何本章程未規範之事項。
14. 組織職員之責任
組織職員應負之責任如下:
(a)執行執委會與會員大會之決議。
(b)適切執行組織之行政、運作與活動。
(c)必要時得召開執委會與會員大會。
15. 會議召開
(a)理事長為所有會議之當然主席,並善盡此職。任何會議,若理事長因故缺席或不足以擔任主席一職,應選出副理事長擔任主席,若亦缺席,由出席會員選出之會員擔任。
(b)任何組織會議在未獲主要多數的出席會員決議前,不得終止或延期(休會)。
(c)任何組織會議之決議事項必須經主要多數同意,除非本章程另有規定。
16. 會議注意事項:
(a)三年一次的會員大會
開會通知應明確於十四日前,以書面告知會議之時間、地點、議程影本、財務收支報表影本、任何章程修定與(或)決議之討論提案、以及秘書長工作進度報告影本,以利會員組織會前檢視。
(b)組織職員
開會通知應至少於七日前,以書面告知時間、地點,並註明開會事由。
17. 會議規範
(a)三年一次的會員大會需所有會員組織的1/3出席得以開會,任何決議需經出席者半數以上同意得以通過。
(b)執委會需所有會員組織的1/3出席得以開會。
(c)組織職員會議需三位成員出席得以開會。
18. 組織基金
(a)組織基金應以組織之名存入一家或多家合法銀行,該帳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與財務長偕同運用。
(b)組織基金不得運用於本章程所指以外之目的。
19. 財務報表之監察
組織之入會與財務報表,應提供會員組織監察,並應於七日前提供書面予秘書長進行監察。
20. 組織職員
組織職員為當然之執委會成員。所有組織之財產、動產與不動產應由組織職員依據本章程規定控管。
21. 組織對外之結盟、發起與解散組織
(a)本組織對外結盟、解除結盟、或與任何其他具相同或類似目標與活動之協會或聯邦單位發起聯盟,需經會員大會至少2/3出席投票同意。
(b)本組織之解散與組織基金之處置,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公投,經2/3全體會員限時登記出席、並全體投票同意,使得進行基金資產之處置。
22. 修改章程
增修或修改本章程,需特別會員大會主要多數投票同意。
23. 其他未盡事項
其他本章程未盡事項,由執委會決定,並符合本章成第三條規定。
本章程自
譯注:
Directive Bureau執委會
Office Bearers 組織(工會)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