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商銀資遣202位員工 2案例一審判決「資方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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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中商銀產工秘書
出刊日期: 
2009/08/15
期數: 
第一百零四期
  台中商業銀行自97129起至98310日止,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共計資遣202位員工;其中年資有10年以上之員工高達160位,資方同時自978月份起,卻又分批招募100多位新進員工。   今年初陸續有員工以銀行用「不適任人員管理要點」資遣勞工係屬違法,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最近終於傳出好消息,61617日分別有一審判決勞工勝訴,鼓舞了工會及同樣提出訴訟的勞方當事人!

 ■勞工考績優異 銀行無故減薪及解僱已屬違法

  大慶分行襄理陳○○於97.9.17突遭分行經理約談,並告知總行點名欲資遣,要求立即簽立資遣同意書,在陳員表示不願接受而拒絕簽立資遣同意書下,經理竟進一步要脅若不簽立資遣同意書,全分行員工均不准下班等語;因君眼見全分行員工至晚間8時仍未能下班,只好向工會求助,嗣後工會幹部報警並到場處理後,此事暫告結束(惟事後有工會幹部被記過懲處)。

   但資方不久之後又將陳員降為專員並減薪,再以不適任資遣,陳員憤怒提告,指其年資19年,18年考績優等,主張資方解僱非法。法官認為,難以想像年年考優的員工突然變成不適任,而且資方資遣員工後又新聘一百多人,規避退休金意圖明顯,故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判決指出,本件原告未受任何懲處,且被告未召開人審會,亦未依「調職五原則」,逕行將原告降職、減薪,其目的無非逼迫原告離職,顯不符合程序、目的及手段正當性原則;公司以陳員「發呆、無法適應新任務」而終止僱傭關係,惟法官認為陳員考績優異未犯錯或不適任,銀行無故減薪及解僱已屬違法。

 ■裁員只為省成本  判勞方勝訴
   豐原分行呂○○(年資23年)於9712月先被資方列為「需輔導人員」接受輔導,之後再以其接受輔導期間業績仍無法突破,列為「不適任人員」,最後98.1.14被以貢獻度不佳,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而遭資遣。
   法官指出,自原告被列為「需輔導人員」至被告認原告輔導無效,期間尚不足1月,由此足證被告並未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再者,被告所謂輔導無效,既未說明究竟對原告實施何種輔導手段,亦缺乏實際統計資料以比較實施輔導前、輔導期間及輔導後,原告業績有無差異?有無改善?故其所謂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乃被告片面主觀上之認定,尚難認原告主觀或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且亦難謂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
   其次,由工會所提供被告資遣人數資料及證人明確證稱,「為了配合總行的政策我們只好這麼做。」足證原告並非不能勝任工作,被告之所以將原告及其他資深人員資遣,係基於成本考量。資遣原告之真正理由在減省成本,而非原告不能勝任工作,判決勞方勝訴。
   法官並在判決書中曉喻,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因去年大量裁員、資遣員工之不當終止勞動契約行為,曾向社會大眾道歉並承諾召回全部員工,殷鑑不遠,被告台中銀行當思檢討改進。本件被告不循合法途徑,反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藉口,以實質上之懲戒性解僱事由(違反工作規則、業績不達標準)資遣原告,不但與法律規定不符,且對於勞工工作士氣打擊至鉅,同時損及被告公司社會形象,實不足取。

  台中商銀為節省成本,自97年間起大量資遣資深員工,逼迫員工自動申請資遣,若不簽立資遣同意書則調動單位,百般刁難,少數未簽立同意書之員工,則依據其自行訂定之「台中商業銀行不適任人員管理要點」,輕率認定員工不適任工作,進而終止勞動契約,惟此一管理要點,並未經勞方事先同意。這些案例對於弱勢勞工鼓舞甚大,目前仍有10位勞工進行訴訟中,此事件已引起法院及輿論高度關注,工會亦請律師研究銀行是否有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嫌。

■如有意閱讀此案判決全文,請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輸入台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6號與第21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