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台北銀行2件勞資爭議 調解結果1成立1破裂
出刊日期: 
2009/08/15
期數: 
第一百零四期

       針對大台北銀行「97年度5位員工考績丙等案」與「97年度員工考績乙等晉升一級案」兩項勞資爭議,在與資方再三溝通遲無任何具體回應之下,工會分別於5月中旬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請求進行勞動檢查,並且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工會指定銀行員全聯會賴萬枝理事長為勞方調解委員。

       在勞動檢查部分,勞動檢查處回覆工會此為調整事項,故不予檢查。調解會議則分別於71日及724日召開,調解結果第1案成立,第2案調解不成立。

       「97年度5位員工考績丙等案」(第1案)方面,工會主張資方所訂「員工績效考核辦法」影響勞工權益及勞動條件,新的「員工績效考核辦法」必須勞資協商,否則丙、丁等人數會激增(新辦法業績標準過高)。尤其新辦法自97.12.12公布,事先未經勞資雙方協商,已有違反銀行團體協約第50條規定:「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否則甲方不得以乙方會員未達不合理之業績目標為由,處分乙方會員或降低其勞動條件。」本案5位員工並無犯有重大過失,考列丙等顯不合理。

       資方則表示97年度考績分為上、下半年,上半年(97.1.197.6.30)適用舊考核辦法,下半年(97.7.197.12.31)則適用97.12.12公布的新考核辦法,而且新、舊法之適用並無調整業績目標(97年度業績目標係96年已擬定)。

在調解會議主席折衝之下,因資方自承係以新考核辦法考核員工97年下半年度之考績,故就本案5位員工(亦為工會會員)97年下半年度之考績,資方同意另依修正前之考核辦法,予以重新考核。

       「97年度員工考績乙等晉升一級案」(第2案)方面,工會主張資方對於97年度員工考績乙等人員無人晉升乙級,違反銀行人事管理規則第59條規定,致銀行員工勞動權益受損。資方則主張係為提升公司競爭力,並經勞資會議同意修正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59條規定,將考績乙等以上者,改為「得」晉級,故公司做法依勞資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並無違反工作規則、人事管理規則及勞動契約等規定。會議結果因本案勞資雙方認知不同、歧見過大,致無法作成調解方案,故調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