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併前全面結算年資,而不是設限待滿2年後才能領。
2、要求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或員工安置計畫,主張(1)工作權益的明文化;(2)防止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
台証證工會籌備會表示,自從台新金將台証賣給凱基,從未與員工們對話,也無任何關於員工權益保障的承諾,僅在「合併契約書」提及只保障員工工作權至少到99.12.31,但規定留用員工必須任職屆滿2年、且10日「行使權利期間」內提出申請,申請後必須離職,才能領「特殊留任金」,超過10日以後就沒有了!
其次,同意留用之員工屆滿2年之前,若因非「可歸責於員工之事」,遭凱基終止契約時,可以領「特殊留任金」。但令人納悶的是,既然非「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為什麼會遭凱基終止契約?而讓員工生氣的是,什麼是「可歸責於員工之事」? 誰說了算?業績未達標準、銷售金融商品不力、股東大會委託書收不到…,屬「可歸責於員工之事」嗎?員工關心的,資方都講不清楚,挖陷阱給員工跳,完全視員工權益於無物,將多年來創造台証證價值的員工們棄如敝屣。
力挺台証證員工成立工會的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強調,每樁併購案最倒楣的莫過於創造公司最大價值的員工!因為沒有一個代表勞工的組織來表達員工訴求,難道只能完全信任資方善意,沒有任何質疑?沒有工會監督,導致合併時員工權益竟是老闆說了算,未諮詢任何員工意見,且未召開勞資會議,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要求工作條件變更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以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規定: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其中應載明「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因此台証證員工在短時間內籌組工會,將透過工會藉由召開勞資會議的方式與資方對話。
台証證工會籌備會進一步指出,新雇主若要惡整員工,1年時間綽綽有餘,台証高層簽下這種不公平契約,讓跟隨多年的子弟兵在易主後,終日惶惶不安,故工會會員強烈提出「全面年資結算」、「取消屆滿2年的年限規定」、「取消10日行使權利期間規定」、「至少延長保障工作權101.12.31止」等主張,工會將彙整問題,要求與資方正式進行勞資協商,並釐清上述員工疑問,達成雙方都可接受的補救措施。
新聞聯絡:魏德揚(台証證工會籌備會主委)0989-42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