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優秀幹部暨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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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優秀幹部暨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辦法 

2009.10.21 第6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實施
2012.02.04 第6屆第12次理事會修正
2013.07.23 第7屆第6次理事會修正
2019.10.17 第8屆第15次理事會修正

第1條(目的)
為鼓勵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各級幹部暨會務人員,致力於推展會務,促進工會之發展,積極從事勞工運動、熱心協助弱勢勞工,以利提升台灣勞動者之權益,特訂定優秀幹部暨會務人員選拔及表揚辦法。

第2條(資格
曾擔任或當年度現職之會員工會幹部或會務人員且職場年資累計達3年以上,有優越表現、足資表揚者,並經該當會員工會推薦後方具選拔資格。曾當選為優秀幹部或會務人員者,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以不再遴選為原則。

第3條(推薦及當選名額)
(1)企業、產業工會    
各會員工會均可推薦優秀幹部,依照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人數計算:屬會員代表人數4名以下者推薦1位、會員代表人數5至8名者推薦2位、會員代表人數9至12名者推薦3位、會員代表人數13名以上者推薦4位。除有特殊情事外,採尊重會員工會,推薦即當選之原則。
(2)職業工會
各會員工會均可推薦優秀幹部參加選拔,其當選總名額為3位,以非屬其他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會員工會者為優先。
(3)會務人員
各會員工會及本會均可推薦優秀會務人員參與選拔,其當選總名額為2位。 

第4條(選拔程序)
各會員工會須於每年9月底前塡妥本會訂定之推薦表格含具體事蹟函送本會彙整,經選拔小組初審通過,送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公開表揚獎勵。 

第5條(獎勵)
本會於會員代表大會中公開表揚獲獎人,除頒發獎牌及當選證書外,並視當年度之經費許可酌予核發獎金、獎品,或舉辦海外參訪、旅遊等活動以資獎勵,亦於本會聯合會訊報導及行文轉知各事業單位建議敘獎。本會得自優秀幹部及會務人員名單中,擇優參加全國級模範勞工表揚。

第6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