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阻擋財團併吞無功,不如落實產業民主 反對提高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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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全聯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06/10/15
期數: 
第七十期
  行政院金管會於10月3日下午召開研商檢討「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事宜會議,由副主任委員張秀蓮主持,與會單位有經濟部、財政部國庫署、行政院經建會、證交所、櫃買中心、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出席;銀行員全聯會理事長賴萬枝率領中國商銀、台企銀、一銀、合庫、北商銀等5家產業工會理事長代表出席。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營運涉及大眾存款及保戶權益,若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委託書以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為健全金融機構股東會委託書之使用,並落實經續會之決議,將檢討修正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首先,金管會研議將現行金融機構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者,提高一般徵求人最低持股門檻,由現行持股規定為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2或80萬股以上,調高為千分之2或200萬股以上。
  本會賴理事長表示,工會堅決反對提高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門檻,建議繼續維持現行800張徵求委託書的資格條件,並再次重申經續會的決議乃是「對委託書徵求人之資格適度予以限制」,實是針對徵求人之資格予以限制,而非拉高最低徵求門檻;金管會一再表示拉高門檻是為防止經營權的爭奪,但實際上小股東力量有限,且修改之後是否真能防堵大股東持少數股份取得經營權的情事發生,仍是存疑。
  再者,此次修正只針對「金融機構」,違反經續會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主張委託書規則若要修正也應全面性的適用;第三,此項修正只能規範到小股東,卻限制不到大財團藉收購委託書的手段,進行惡意併購,反而圖利財團,成為名副其實的「富人條款」,與金管會為避免委託書做為經營權爭奪工具之目的相去甚遠,金管會這樣的政策,給予外界財團化的負面觀感。
  與會的5位工會理事長也一致表示,工會徵求委託書之目的,無非在爭取勞工董事,參與公司的管理並監督經營,而非要取得經營權,80萬股與200萬股的差距對大財團來說根本沒有意義,但對工會要透過徵求委託書來落實產業民主的道路卻是個大障礙。
  從以往經驗法則來看,銀行弊案中看不出有小股東搞垮公司的,多是一些經營管理階層掏空公司,且要拿下一席董事要花費將近1億元的資金,小股東資金有限,這樣等於是變相的為財團開大門,扼殺小股東參與徵求的權益;今年6月台企銀工會拿下2董1監,在這個時機點欲提高徵求委託書的門檻,令人聯想是針對工會而來。
  政大法律系教授劉連煜指出(中國時報,2006/10/04),金管會提高委託書徵求門檻上限,並沒有對症下藥,我國委託書徵求門檻,從最早規定徵求人團合計需持有公司30萬股才能參與徵求,一路提高到至少須40萬股、60萬股到現在的80萬股,但對委託書徵求的亂象並無改善,大股東只花一點錢,卻透過委託書取得經營權的情況也未見減少。拉高門檻的政策,對有心取得經營權的大股東而言,意義不大,大股東只要有心,就算透過一般徵求,只要組很多個徵求人團,還是一樣可以達到目的;提高委託書徵求門檻,規範不了大股東,卻剝奪小股東的權益,失去讓小股東要求經營不善的經營者下台的最佳武器。
  銀行公會、證券商公會則贊同金管會此次的修正議案,至於經濟部、財政部國庫署、經建會、證交所、櫃買中心皆表示無意見。
  第二項議案擬將金融機構一般徵求人之持股期間,由現行6個月提高到1年,並訂定緩衝期。賴理事長表示對此議案較無太大異議,對工會影響較小,但建議金管會要再考量適用日期。
  第三項議案則將現行金融機構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者,提高其無限徵求持股數門檻,將原本股東應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8%拉高至12%。對此議案工會方面表示贊同。
  第四項議案則在計算金融機構徵求人資格之最低持股數時,對股東已質押之股數,是否要予以打折。此議案與會代表皆對其在法律上的適法性提出質疑,認為應審慎考量,避免影響股東的權益。金管會表示此案傾向維持現狀。
  第五項議案則對股東會紀念品設定價格上限,金管會現階段仍採用道德勸說方式,讓股東會自行決定紀念品的價格與發放。
  在此次針對委託書規則修正案會議中,有關委託書徵求門檻的政策,工會向官方明確表達工會的堅持與訴求,期望金管會能重視工會的心聲,金管會亦將針對會議討論的初步結果再於會內繼續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