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銀行局、銀行員工會討論銀行法修正草案 問題金融機構接管 員工仍有勞資協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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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全聯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06/09/15
期數: 
第六十九期
  行政院金管會針對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接管時,須讓與其營業及資產負債,而有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時,是否應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適用之議題,於8月22日下午與行政院勞委會召開研商銀行法修正草案第62條之4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規定適用問題之會議,並邀請銀行員全聯會幹部與會;當天由銀行員全聯會理事長賴萬枝領隊,包括土銀、一銀、北富銀、交銀、合庫、台企銀、彰銀、中國商銀、農銀、僑銀、高銀、台中商銀、建華銀、明台產險等14家產業工會理事長,以及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曾國烈,勞委會副主任委員郭芳煜、勞資關係處黃處長及王科長,行政院秘書處梁科長等官員。針對此項修正草案,與會人士提出相關意見,最後達成兩項建議並交由銀行局攜回研議。
  此次討論主要是針對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根據銀行法規定,問題金融機構經接管後,接管人受讓其營業、資產及負債;若發生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時,是否應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之適用。金管會針對銀行法第62條之4提出新的修正版本,希望增訂第二項「銀行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銀行局曾局長表示,問題金融機構在接管之後,希望可以縮短其處理程序,加快處理腳步,以免影響金融秩序及客戶權益,最好的狀況是維持營業不中斷且避免最後走入清算;換言之,銀行局認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若因需勞資協商,勢必會延宕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時效,若因而肇致無人承購,需進行清理程序,對員工而言,其權益更難獲得保障。
  本會賴理事長表示,就已發生過的接管案例來看(例如中興銀行),問題金融機構一旦被接管,接管時間愈久,對員工而言並不見得有利,許多員工因為看不見未來,紛紛先行離職,連勞基法基本的保障都沒有。所以工會可以體諒問題金融機構經接管後會有處理時效的壓力,面對金融市場劇烈的改變,應該如何因應,對工會而言也是兩難的問題,但是即便如此,員工權益不能因而漠視不受保障。因此,本會提出兩項主張:(1)排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適用,以利於處理時效,讓接管人可以迅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但必須另外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加入「員工安置計畫書」,將員工安置計畫明訂於法律條文之中;(2)部分排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之適用,但在銀行法修正草案第62條之4的條文增訂「惟發生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項解僱勞工之情事時,勞雇雙方仍應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讓工會仍然握有協商權,只是少了公權力強制介入協商的程序。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說明,目前勞委會認定問題金融機構是屬該法第4條第1項的「突發事件」,排除60日的規定,但事業單位仍須提出解僱計劃書,只是不受限在60日內;再者,若排除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仍然必須適用第2條、第3條及第4條之相關規定。
  經過熱烈討論之後,會議最後達成兩項建議:(1)在銀行法第62條之3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後面加上「其具體方案應包括員工安置計劃」,或者另增第二項「前項具體方案應包括員工安置計劃」;(2)在銀行法修正草案第62條之3中加入「銀行或金融機構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兩項建議交由銀行局曾局長帶回研究,目前行政院金管會傾向採用第二項建議方案。對於金管會此次所展現的誠意,與會工會幹部都有感受並肯定,也希望日後政府部門能夠重視工會的意見與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