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會員工會幹部與新北市勞工局謝政達局長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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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祕書長
出刊日期: 
2013/03/15
期數: 
第147期
  本會多年的法律顧問及摯友謝政達律師,於去年辭去行政院勞委會裁決委員職務,接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金融業工會無不對此表示支持與祝賀,期許謝局長能跳脫官僚的框架並展現一番新作為。
  謝局長的確沒讓大家失望,在短短上任半年內,不但主動對有違法之嫌的企業主進行勞動檢查,一旦發現違法即逕行開罰或連續罰,展現政務官積極執法、維護勞權的決心。此外,更邀集勞動法界與實務界的專家學者,落實勞動教育向下扎根的理念,針對較早進入職場的高中職學生,以深入淺出的語言編纂職場勞動權益教材(本會韓仕賢祕書長也是編輯委員之一),同時也對高中職教師達到在職教育效果,將勞動教育納入完整教育內容的一環。
  謝局長不忘勞動法律師的專業,堅持奉獻勞工的熱情,成為一位真正願意做事的政務官,著實難能可貴。本會特邀集各會員工會理事長,於農曆年前26日上午前往新北市勞工局拜會,同時就現有的工會實務問題,向謝局長請益並提出建言。謝局長亦指定勞動條件科周朝宗科長、勞工組織科張炯光科長與會,期能更切中要點回覆幹部們的疑問。
  本次出席與會的會員工會如下:永豐銀行工會鄭貴榮理事長與管紹君總幹事、富邦金控集團工會王得權理事長、台北富邦銀行工會林御風常務理事、合作金庫銀行工會陳國揚理事長、台灣中小企銀工會黃進丁理事長與李佳育總幹事、台灣銀行工會吳振昌理事長與陳俊雄監事會召集人、兆豐銀行工會邱奕淦理事長與林宜君副總幹事、明台產險工會丁肇泰理事長與林黛玲總幹事、渣打銀行工會郭寅輝理事長、台灣證券交易所工會何業芳常務理事、台北九信工會游凱鈞理事長、中央存款保險工會武令揚理事長、大眾銀行工會石文經理事長、安泰銀行工會林旦川理事長、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工會顏國裕理事長、大台北銀行工會許晉瑋常務理事、台銀人壽工會朱文君常務理事,以及本會林萬福理事長、賴萬枝副理事長、韓仕賢秘書長與蘇怡之副祕書長。
  當天的工會提案內容、相關的討論與謝局長等人的回應,整理如下:
提案1根據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此係獨立條文,也有處罰規定,勞檢處暨認定受檢單位女性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已超過午後10時,且未經工會同意,已違反上述規定,彰彰明甚,自應依勞基法第79條論處,而非只針對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行為予以處理,但對違反勞基法第49條行為卻未予認定違法。(提案:永豐銀行工會;說明:鄭貴榮理事長、管紹君總幹事)
討論與回應
  周科長指出,一般會先對公司予以行政指導,若公司仍無法與工會協商並獲得工會同意,則逕行開罰。謝局長認為,公司令女性員工延長工時,處罰重點在於「常態性」。雖然公司可片面修改並公告工作規則,但公司要舉證其工作規則有經工會同意(特別是有關勞動條件部分)。無論如何,勞工局只要確認雇主有違法事實,毫無疑問會對雇主開罰,並且發出新聞稿,使違法的企業無所遁形,對於重視社會形象的金融業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嚇阻效果。
  因此,謝局長建議各工會能提供較常違規的幾家銀行、甚至是沒有成立工會的民營銀行,由勞工局進行「專案檢查」,勞檢的結果除上述處罰措施、要求與工會協商(有工會者)並立即改善之外,若屢勸不聽,將行文給金管會及央行知道,影響業者開設分行等權利。
提案2關於工會法第7條,工會有會員意欲退會時,工會告知將依章程提會員代表大會辦理,並非會員說退會即可退會,意欲再給彼此溝通時間,了解對方因何原由要退會。然,會員及行方人資處致電勞工局及勞委會詢問相關經辦獲得回應為:只要會員填具退會切結書(不扣款同意申請書),資方即可不代為扣款,如此不僅影響工會程序運作,更給予資方分化員工的武器。工會認為勞工局及勞委會為工會的主管機關,應認同「勞工團結」的重要及尊重「工會自主」,電話中指導勞工如何形成單方退會事實,應不適宜,且工會法第7條明定勞工「應」加入工會,即具有強制力,勞工主管機關不宜於此條文應對回覆上造成自相矛盾。(提案:永豐銀行工會;說明:鄭貴榮理事長、管紹君總幹事)
討論與回應
  謝局長認為,即便工會法第7條實質上是缺乏爪牙(處罰)的強制規定,雖然裁決委員與勞委會的見解不同,行政法院的判決亦未最後定案,但中央形成全面、一致性的見解實屬必要。勞工局未來仍會堅持「勞工應加入工會」的立場,為工會及勞工把關。針對此有關會員退會案,仍應依照工會內部規定辦理,以符合「尊重工會自主」的精神。然若由地方主管機關將會員退會程序明定在工會章程參考範本中,是否反而增加退會率?這是要多方面慎思的。賴副理事長表示,入會的審核權若歸予理事會,出會的審核權也該在理事會,不應拖延到大會,徒增變數。證交所工會何常務理事則指出,法有明文的「勞工應加入工會」訓示規定,卻無對應的處罰規定,實質效果令人存疑;而工會(尤其是企業工會)能否真的自主亦存在模糊空間,因此勞工主管機關更應回歸到法律制訂的精神,積極去訂定執行面的相關規定。
提案3由於金融業企業工會的設立及會址幾乎都登記於台北市,所以新北市勞工局所開設的勞工教育課程資訊很少收到,建議日後可針對新北市境內從業人員較多的產業,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例如:全金聯、全教總)及大型企業工會(例如:中華電信、台鐵等)協助宣傳相關勞教資訊,讓報名出席的學員能多元化,學員才不會都是老面孔及特定的職業工會而已。(提案: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說明:韓仕賢秘書長)
討論與回應
  謝局長表示,勞工局育樂科是主要承辦此業務的單位,過去委託新北市總工會辦理「勞動教育學苑」,但已不再委辦,而是朝向以下幾項原則進行規劃:(1)鼓勵年輕一輩的幹部出席;(2)不再僅以工會幹部為受訓對象,而是邀請勞、資雙方之協商代表,先上不同的研習課程,再進行「模擬勞資會議」,期能提升雙方的協商實務能力;(3)全國性工會組織必定有新北市的工會會員,包括不在新北市工作的新北市市民,事實上都是勞工局服務的對象,因此未來將發函邀請全國性工會組織共同參與,充分發揮勞教課程的實質效益。
提案4昔有會員反映,至勞工局遞交勞資爭議案時,依1樓服務櫃檯人員指示至樓上辦公室,卻因所有人員皆忙於業務而無人可接洽處理,致使在門口等逾10分鐘。後來始詢問兩名相互談話之員工,又被告知需至1樓先抽號碼牌,人員專業度及服務效率顯有提升空間。(提案:明台產險工會;說明:林黛玲總幹事)
討論與回應
  謝局長表示,提升勞工局的整體服務品質是應盡職責,感謝幹部提醒要改進之處。勞工局自去年11月起在勞資爭議申請櫃檯增設「律師法律服務」區,由專業律師義務輪班進駐,協助民眾填寫勞資爭議申請書,從行政流程的源頭就開始服務,避免民眾因不熟悉法律而寫下對資方有利的內容。此外,勞工局與法扶板橋分會合作,有專業律師提供全天候的「線上勞動法令服務」,同時培養更多年輕、有服務熱忱的律師投入勞動法的領域。7樓勞工局櫃檯有2位受過勞基法專業訓練、累積多年服務經驗的志工,亦隨時待命為勞工朋友服務。
提案5總行設於新北市的板信銀行是我們工會多年來想組織的對象,希望勞工局能盡力協助、輔導其成立工會。(提案: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說明:賴萬枝副理事長)
討論與回應
  謝局長表示,企業工會與事業單位應是互為作用的,相較於勞動教育進入高中職的「向下紮根」,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應該是現有能接觸並播下勞動意識種子的較佳對象。其實去年一上任就發問卷調查給6家企業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詢問是否有意願成立工會,結果勞方代表竟然都沒有意願,包括板信銀行,都是要勞工局去要求資方代表成立工會,但顯然就失去工會的自主性價值了。
提案6建議勞工局對新北市工會宣導「禁止搭便車條款」納入團體協約。(提案:兆豐銀行工會;說明:邱奕淦理事長)
討論與回應
  謝局長回應,勞工局先從新北市政府所屬單位之工會著手,鼓勵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目前僅1個單位的工會簽訂團體協約,還在努力當中。
提案7若資方不履行團體協約,工會該申請裁決或是走司法訴訟一途?(提案:台灣銀行工會;說明:吳振昌理事長)
討論與回應
  謝局長提醒工會應留意團體協約中除了「勞動條件」之外的條文是否仍有延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