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商入門手冊《工會出擊:磨協商利劍!》
出刊日期: 
2013/09/15
期數: 
第153期
■ 主編:韓仕賢(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協作:李佳育(臺灣企銀工會總幹事)
     王志豪(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研究生)
■ 出版: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 出版日期:20139
  「十年磨一劍」,本會從2002年協助台北銀行、高雄銀行相繼簽訂團體協約以來,累積了不少有意義的締約案例及協商經驗,雖然每件案例的協商過程不盡相同,結果有成功也有失敗,但是都有其值得參考借鏡的地方。
  在彙集整理這些來自協商現場的第一手觀察心得、工會協商代表的實戰經驗感想,並且參照解讀現行法規及相關學理後,本會融合鑄造了這把協商利劍,希望能給更多工會及其幹部有一參考運用的實務手冊,使其在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時,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書出版收入全數充作工會組織發展經費;有意購買這本手冊以支持本會出版理念的團體及個人,感謝您的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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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團協重點整理,先睹為快
  團體協約到底要約定哪些事項?每家工會在內部討論及草擬版本時,可以參考其他同業已經締約的內容為何。截至今(2013)年8月底止,本會所屬企業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且在有效期限者計有8家,分別是臺灣企銀、永豐銀行、高雄銀行、大台北銀行、渣打銀行、合庫銀行、大眾銀行等7家銀行及永豐金證券。
  根據本會分析上述8家團體協約內容,其優於勞動法令之規定,大致如下:
●縮短工時:每週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薪資照給)、陪產假、特別休假、喪假及婚假(給假天數)等規定優於《勞動基準法》。
●優惠離職或資遣方案。
●存、放款利率給予適當優惠。
●雇主提供勞工團體保險、意外保險。
●職災死亡撫恤金優於《勞動基準法》。
●保障工作權:不得以業務外包為由資遣會員;發生併購情事,工會會員全數留用。
●併購後維持原勞動條件及優惠離職方案:訂定合併相關補償及保障方案;或新雇主欲變更工會會員之工作條件,須事先與工會協商同意。
●訂定禁止搭便車條款。
●工會幹部專職有薪駐會及給予會員(代表)公假;無償提供工會會所。
●雇主僱用外勞須經工會同意。
●工會會員遭受資遣、解僱或記過懲戒而發生爭議,應設申訴制度。
●補助工會會員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進修教育費用。
●同意工會幹部於新進員工教育訓練講授「工會簡介」、「勞工法令」課程以招募會員;協助工會發給入會申請書。
●團體協約屆期而尚未續約或修改前,原約繼續有效(或期限最長1年)。
(摘自手冊第4章:為勞動權益打樁-團體協約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