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正在寫歷史─大眾銀行團體協約協商過程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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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大眾銀行工會常務理事
出刊日期: 
2014/04/15
期數: 
第160期
  自從凱雷私募基金入主大眾商業銀行以來,銀行高層經營團隊頻頻異動,因而風聲鶴唳,使得員工人心惶惶!
  為保障員工權益不受侵害,因而由一群想捍衛員工權益的有志之士於20085月創建了大眾商業銀行企業工會,這幾年一路走來,從剛開始資方不斷進行打壓工會幹部之情事,到勞資雙方時有互動,皆有賴工會石文經理事長及工會幹部們多方努力,以及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及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的大力協助,最後促成資方開啟溝通大門,願意與工會協商員工權益事項。
  為使工會能夠茁壯成長,工會幹部也積極努力招募會員,在民國97年至100年這幾年內,使得會員人數終於超過半數,而這過半的會員人數成果,也足以代表工會有資格與能力、可以充分表達員工的真正心聲,以及為所有會員爭取更好的權益。
  在上級工會建議下,為使工會會員權益能透過法律規範以獲得充分保障,工會在民國1005月正式行文資方,提出協商簽訂團體協約的實質要求,而資方因受《團體協約法》規定所致,最終於同年6月底回覆工會,並允諾從同年7月開始對工會所提出之團體協約進行雙方實質協商。
  然而3次會議期間,由於資方皆由不具實質協商代表權之主管與會,有鑑於時有銀行合併新聞傳出,為使團體協約能確實縮短協商期間進而保障員工權益,故在第2次會議時,工會提出雙方協商應聚焦於「優離優退」相關條文,而其餘條文可不討論之要求,惟資方仍以不實質討論此項目而續行拖延戰術。至同年10月,工會決議如公司仍無誠意進行協商,將於同年11月進行包圍信義路台北總行之抗議動員;資方獲悉後,始於同年10月底回文表示將提高協商層級至董事會副總並將重啟協商大門,資方亦正式承諾在團體協約簽訂之前,不會對本會會員進行任何資遣及裁員計劃。
  在此之後,歷經多次會議,惟資方皆表示「優離、優退」及「合併、併購、商定留用」等,仍有諸多難處,工會在會員們殷切期盼之壓力下,故於1012月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歷經3次調解會議,資方皆無任何轉圜讓步空間,因而最後調解不成立。
  調解不成立之後,工會被迫又依法於同年8月決議向行政院勞委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並且提供歷次會議之錄音檔案及會議紀錄,以證明資方違反誠信協商之相關證據;而在上級工會全金聯林理事長及賴副理長等友會幹部亦聲援出席旁聽不當勞動行裁決委員會之調查會議,及後續在當時勞委會王副處長協助勞資雙方再次當面協商後,資方因感受到來自各方的層層壓力,故希望工會先撤回裁決申請,以利再次重啟協商,最後在勞委會王副處長及上級工會全金聯的全力支持斡旋下,勞資雙方於1028月份針對團體協約再次逐條討論完畢,後續大眾商業銀行終於在1032月董事會正式通過團體協約全部27條條文。
  大眾銀行企業工會也希望友會們能藉著本會協商歷程之經驗,務必保留每次協商重要有利之事證,軟硬兼施,以會員權益保障為協商最大目標,溝通再溝通,強化會員向心力,把工會幹部及會員實力展現出來,相信大家一定都能簽訂出更好且保障勞工權益的團體協約,謝謝!
  最後,簡要條列大眾銀行團體協約重要條文如下:
一、公司不得強制訂立不良考績等第之比率。
二、考績若連續評核不佳等第而終止勞動契約時,工會派員參與人評會。
三、公司因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之事由而終止會員勞動契約者,
依其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者分別給予1.52個月資遣費。
四、公司若發生合併、改組或轉讓時之員工權益事項,在依法向主管機關提
出合併申請書前,應與工會協商完成。
五、工會會員代表每月50小時公假時數。
六、公司評核工會幹部考績時應視其參與工會會務繁忙程度,予以審酌,並
不得作為不利之依據。
七、公司無償提供工會會所(門牌地址明文列示)
八、禁止搭便車條款(除員工支付一定費用予工會外,公司不得任意適用本
協約之勞動條件於非工會會員之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