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投票之後 台中商銀勞資協商 部分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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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中商銀產工秘書
出刊日期: 
2006/04/15
期數: 
第六十四期
      本會在95.2.8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後,亦在224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就七大訴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由全聯會賴秘書長擔任勞方調 解委員,幾經波折終於在410召開調解會,由勞工局賴局長擔任主席,本會由賴青雲理事長親自出席,資方則由王貴鋒副總經理代理出席。
  由於工會握有83.5%會員同意擇期罷工的「民意」,逼使資方不得不正視工會的訴求,延宕一年未召開的勞資會議也迅速於317召開。會中勞資雙方就工會提出的七大訴求進行協商,並就部分訴求達成協議(如表)。
  本次調解會議在資方「字句斟酌」下做出三項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
1)有關勞方主張第1點至第5點,請資方確實依95317第三屆第二次勞資會議決議辦理。
2)請資方於95616日前召開第三次勞資會議,並儘速協商團體協約相關事項。
3)另請資方於95427日前,修正「人事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納入勞方四名代表。
    項次 勞方主張 資方主張(依勞資會議決議)
一、依原員工考績辦法規定發放94年度上下期考績獎金。
    1.94年上期考績等位依原考績標準及結果還原續辦94年度年終晉俸。
    2.
升等作業有關94年上期考績等位依前項晉俸還原方式從寬辦理。
    3.94
年上期考績獎金不再予補收發。
    4.
人事室辦理94年晉級晉俸相關作業應向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提供相關資料。
二、建立健全公平化人事制度,人事評議委員會應有工會代表。
    員工獎懲委員會納入四名勞方代表。
三、人事晉升與降調頻繁無規則可循,應建立完整人事制度及員工培訓計劃。
    1.停止辦理調動考核表,爾後經營朝人性化、制度化。
    2.
人事異動給予五個營業日到任新職。
    3.
離家較遠之調動人員,請其檢送請調申請書後由人事室依距離遠近逐漸調整。
四、假日派訓及超時工作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資方辦理各項訓練採下列原則:
    1.
若訓練時間為星期六,採自由參加。
    2.
若訓練時間為星期日,加發一日所得。
    3.
強制性之受訓盡量安排於平常工作日。
    4.
加班部分依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人事異動頻繁且有違反調動五原則引發勞資爭議,應依法辦理資遣或訂定完整離退制度。人事異動依第三點決議辦理,無法辦理者依個案不同列入下次會議討論。
六、儘速進行簽訂團體協約之協商。 提下次勞資會議再議。
七、任何有關勞動條件之變更應依法與工會協商。 提下次勞資會議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