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企銀勞資雙方完成團體協約續約簽訂
Tagged:  •  
作者簡介: 
臺灣企銀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4/09/15
期數: 
第165期
  本會於民國8561日成立以來,就將推動簽訂團體協約,視為本會重要任務,然當時勞資雙方遲遲未有共識,直至民國933月勞資雙方開啟第一次協商,但期間歷經政府推動二次金改政策,而本會原先與行方已談妥的共識版本,因行方遲不簽訂卻欲將臺灣企銀公開招標,本會藉此提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順勢舉辦會員大會進行罷工投票,投票結果為同意舉行罷工,本會也因此於民國949月發動近年來銀行業第一次罷工,此次罷工的特殊性在於分北、中、南三區罷工,早上8點開始、下午5點結束,總計罷工4天,但又橫跨週休二日,對於會員的聚集具有相當的挑戰性。在此罷工期間,資方仍極力想說服並確認工會有關員工主動權及員工權益保障協議之條件,然因在最後關頭始終無法談妥,最後臺灣企銀招標案也宣布流標。
  在臺灣企銀招標案流標後,也讓政府二次金改政策產生挫敗,然此刻最重要的是,如何安撫員工的心情及恢復工作士氣,因而在此期間勞資雙方亦產生了一個默契,也從「冰冰」有禮,慢慢的禮尚往來,勞資雙方的和諧度亦慢慢提高,這段期間本會也偶爾適時提醒資方是否要談團體協約,然當初本會罷工的案由是直至團體協約簽訂,本會之罷工權才會消失;因此在政府政策仍不明朗,依稀隱約嗅到合併或併購意味時,本會還需要罷工權當作談判武器,所以在此期間,本會亦不急於簽訂,直到民國99年,當時勞委會(現今勞動部)有關集體勞動三法即將修改生效,本會則順勢再向資方邀約洽談團體協約,終於雙方取得共識,亦獲財政部之認可,且該版本於民國100年本會第5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勞資雙方終於在民國100516日簽訂這部歷時8年、共協商28次的團體協約。
  時間過得很快,本會自民國100516日完成團體協約簽訂後,旋即屆滿3,本會於今年3月第6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中通過欲與資方協商版本,並於今年4月份行文總行邀約協商會議,勞資雙方並於今年5月份進行團體協約續約協商會議,在此次協商會議中,鑑於本會提出的修正幅度不大,又現行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內容,勞資雙方也都依約遵守,且本會所提出的要求,資方均同意在相關辦法或函令中做補強及修改,因此勞資雙方同意就第一次簽訂的版本,原封不動的進行續約簽訂,而該版本亦在今年7月份經勞方第6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及資方董事會通過。
  勞資雙方訂於民國10392日在總行進行續約簽訂儀式,本會特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徐副局長玉雪、全金聯林理事長萬福、全產總戴秘書長國榮出席見證這一刻,在面對金融整併及競爭的議題下,如何確保會員的勞動權益及安心的勞動環境始終是本會關心的重點,期盼團體協約續約成功能給會員們一劑定心丸,勞資雙方共同努力為臺灣企銀擦亮即將邁入一百周年的招牌!
臺灣企銀團體協約的特色
一、團體協約適用範圍納入贊助會員。
1條:本協約適用範圍為甲方、乙方及具乙方會員(含贊助會員)資格之甲方僱用員工。
二、第一家符合團體協約法第13條-禁止搭便車條款。
4條:甲方僱用而尚未加入乙方會員之員工,其勞動條件不得優於本協約之規定。乙方所爭取之福利與保障,甲方僱用而尚未加入乙方會員之員工應支付一定費用予乙方後適用之。其費用比率由乙方訂定。
三、有關理事長之考績由乙方理、監事評核後,提供考核結果予理事長之單位主管作為考核參考。
8條:乙方理事長應全日駐會處理會務。理事長之薪資(含獎金)由總行撥付,其考績由乙方理監事評核後,將考核結果提供工會理事長之單位主管作為考核之參考。
四、有明訂甲方應酌予乙方會員午餐津貼。
10條:……因銀行業性質特殊,甲方應酌予乙方會員午餐津貼。
五、明訂延長工時,由下午5時開始起算。
15條:……延長工作時間,由下午五時開始起算,惟應扣除休息、用膳時間。
六、第一家訂定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0條:乙方會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七、限定派遣人員之使用。
32條:甲方(除現已使用派遣人員之國際部、個人金融部、信用卡部及國內作業中心外)需使用派遣人員時,應先書面告知乙方。
八、明訂甲方訂定相關辦法需跟工會協商。
12條:甲乙雙方應經協商後訂定合理之薪給及考核制度。
33條:甲方視經營狀況實施優惠退休、資遣方案時,於訂定前應與乙方協商。前項方案如有名額限制,乙方會員有優先權利。
九、明訂行員存款優惠48萬、13%。
47條:行員存款優惠:退休人員及現職人員,行員存款額度以四十八萬為上限,給與13%之優惠利率。惟原省屬七行庫行員存放款利率如有調整時則隨同調整。
十、明訂人評會乙方代表之名額。
52條:甲方依有關規定設置人事評議委員會,乙方代表應佔委員總額之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