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服務業和金融業議題(三)GATS與金融業自由化
作者簡介: 
英國Univ. of Newcastle政治系博士研究生
出刊日期: 
2006/04/15
期數: 
第六十四期
▓誰要金融業自由化?
  WTO有關金融服務業的規則除了GATS外,尚有「金融服務業附則與附則二」、「金融服務業之諒解書」,以及「金融服務業議定書」。
  「金融服務業附則」定義相關的術語,排除行使政府權力提供的服務,如央行或其他執行貨幣政策或匯率政策之機構的活動。「金融服務業附則二」規定WTO成立後繼續進行金融服務的談判。雖然1995年開始實施服務業貿易總協定,當時有三個行業(金融服務、基本電信業和自然人移動)仍未就協定細節達成共識,以議定書(protocols)繼續進行談判,而直到1997年通過「金融服務業第五議定書」,並於1999年實施。
  歐洲跨國公司監察組織指出,議定書的通過是美、英兩國談判代表和金融業跨國公司遊說團體(The Financial Leaders Group)合組之談判聯盟的大勝利,原因在於他們覬覦發展中國家龐大的金融市場。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統計,1995年跨境貿易的金融服務業前七大出口國(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瑞士、英國和美國)出口將近500億美元的貿易量,遠比1985年出口量成長超過三倍。美國在金融服務業的國際收支淨值也在十年間成長幅度驚人,從1995年45.6億美元成長到2003年的148.5億美元;英國也不遑多讓,從1995年的71.3億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162.4億美元。WTO統計也指出,1996年美國和英國在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設立的銀行分行高居所有國家之冠,分別為205家分行和199家分行。
▓提早開跑的入世承諾
  台灣於2001年11月提出服務業承諾書,隨即於2002年入世,該份承諾書對於金融服務業的承諾集中在保險業、銀行業、證券與期貨業。然而金融服務業自由化早已開跑,金管會保險局指出1986年中美貿易談判以來,台灣保險市場即採漸進開放政策。至於銀行業,金管會指出烏拉圭回合談判前,台灣就以漸進方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市場;為配合申請加入WTO,1994年依據GATS的原則,修改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放寬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條件,刪除外國銀行增設分行之家數及地點限制;1997年又刪除申請增設分行須有兩年等待期之規定,廢除吸收新台幣存款限額之規定。在業務經營方面,授予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國民待遇。在金融管理方面,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一般規範與本國銀行管理亦無歧異。
  加入世貿時,那十頁金融服務業承諾表和現行政策部分吻合,因而政府能宣稱台灣的承諾書都是已實施的政策,加入世貿不會有太大的衝擊,他們漏說的話是:「因為提前開跑,提早受衝擊。」
▓下半年將提出新的承諾書
  另一個「衝擊不大」的說辭是,外資在台灣的金融業比例不高。GATS的核心原則是開放市場給外資,以及平等對待外資,雖然外資的比例不高,關鍵在於台灣的金融體制用「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名義正在進行轉型,例如公營銀行私有化、銀行的合併、開放跨業經營的金控公司,以及飽受爭議的二次金改(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六家;十四家金控公司家數減半;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
  金融業的私有化和自由化是否等同於提升國際競爭力?還是在開放本國市場的同時卻提升了他國的競爭力?金融業特殊的性質不只在於產值和僱用的人數,更在於調節各產業資本的職能,恐怕不能用金融機構的家數和市占率來判斷是否提升競爭力。
  至於孵育國際競爭力說辭和金融自由化的WTO,預計在2006年底完成杜哈回合談判,到底台灣會收到多少要求進一步開放服務業和金融服務業的清單(requests)?2006年7月底前(有可能延長到10月底),政府會提出哪些服務業回應清單(offer)?金融服務業會不會放寬更多外資和市場限制?過去的經驗是產業、學術、勞工和媒體界無從得知政府談判情形,直到送出承諾書後,立法院才挑燈夜審相關法案,一團迷霧中我們就被強制有力的國際協定箍住。舊事會不會重演?這就有賴於工會界和社會大眾投入更多關注和監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