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信資方兩度非法解僱工會理事長 勞方勝訴
作者簡介: 
台北九信工會理事長、臺灣企銀企業工會總幹事訪談整理
出刊日期: 
2014/11/15
期數: 
第167期
  民國89年,台北第九信用合作社(台北九信)即傳出將售與中信銀,加上基層金融經營環境不利及經營者無心經營,因此員工人心惶惶,業務量更急速下滑;為保障相關勞動權益,一群熱心員工遂於民國96年成立台北九信工會,孰料資方無法容忍,將工會視為洪水猛獸,竟將工會幹部集體調動,使創會幹部有苦難言,頓時工會形同花瓶工會。
  唯獨時任理事的游凱鈞不為所動,堅持工會理念奮戰不懈,竟於民國99年遭資方非法解僱,意圖殺雞儆猴,造成會員噤若寒蟬,此時隻身蒙難在外的游理事更加堅定工會存在的重要性,不但獲得上級工會全金聯的全力支持與奧援,且更一舉拿下台北九信工會第2屆理事長,創下我國工會史上以「非員工」身分參選並當選工會理事長的紀錄;其後更在法院贏得勝訴判決而重回職場,並下定決心從事勞工意識啟蒙運動,不斷鼓勵員工加入工會,壯大工會團結權,因此入會率達到近9成,資方雖然想盡辦法要將游理事長除之而後快,甚至藉故將他移送地檢署法辦,意圖入他於罪,但都獲不起訴處分。
  10051日,我國工會運動史上重要的日子來臨,修訂後的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正式實施,也讓台北九信工會之後親身經歷了勞動三法的試煉。
一、《工會法》部分
  由於新《工會法》對於會務假之規定不明確,給予資方刁難甚至拒絕的空間,造成勞資爭議不斷,台北九信也不例外,資方經常藉故拒絕游理事長的會務假;游理事長與顧問律師研商,最後決定依規定按程序,透過勞資雙方正式達成協商,但事後又遭資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因此工會正式決議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
  由於游理事長申請會務假遭到拒絕,遂依新《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最後獲勞動部確認:台北九信拒絕理事長會務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裁罰(詳勞動部101年勞裁47號及102年勞裁17號裁決書),此後游理事長才得以專心辦理會務,避免被資方藉故控制工會。
三、《團體協約法》部分
  新《團體協約法》規定,資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工會在102年即提出工會版本的團體協約,並請求資方依法進行協商,雙方同意採取對等、逐條討論、議決的方式進行,此舉對資方形成一定的壓力。
協商權實踐透過團體協商,為會員爭取最佳補償方案
  因此當台北九信於10210月與板信商銀簽訂合併意向書時,工會立即要求就員工補償費與員工安置計劃進行協商,否則不排除全面抗爭。承蒙上級工會全金聯不斷提供各種沙盤推演與指導,而且台北九信工會法律顧問蘇衍維律師以其數十年實務經驗,提供法律意見給予協助,最後透過全體會員的努力,勞資雙方終於簽下我國有史以來,合併公司對員工提供最佳方案之協議書;除明訂台北九信員工全數留用,並結算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外,資方另外計付每位工會會員額外的補償金(2×年資+年齡基數),總價金約8.2億元,平均每位工會會員多領300-360萬元補償金;由於談判條件中有約定禁止搭便車條款,資方同意非工會會員不得享有該補償金,因此工會入會率即由約90%達到100%入會的紀錄。
  總結台北九信工會雖然於96年始成立,在1037月因被合併而即將走入歷史,但該工會的整體表現不俗,相關經驗值得共同分享與借鏡。特別是勞資雙方雖然長期爭議不斷,但最後雙方仍能有效透過團體協約集體協商模式,達成勞資雙贏的成果,實屬不易,值得喝采與敬佩。
全金聯當後盾,復職後有信心再組織板信工會
  游理事長在接任台北九信工會理事長後,便透過與各分社會員互動、解釋、說明工會存在的必要性及功能。現在板信商銀已經合併台北九信,雖然同意員工全數留用,但已有員工選擇離去,游理事長期許在他復職之後,能貢獻一己之力帶領大家重組工會,未來不論是九信員工或板信員工都可以透過加入工會組織受到保障,並可得到資方的良好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