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證券勞資雙方順利續簽團體協約
作者簡介: 
永豐金證券工會常務理事
出刊日期: 
2015/01/20
期數: 
第169/170期
  永豐金證券企業工會於103年的最後一天,1231日在永豐金證券總公司台開大樓會議室,與資方完成團體協約第一次續約。
  本次續約協商時,工會共提出七項條文增修訂,經協商後資方同意新增二條,新增第11條:「乙方會員因公涉訟時,甲方應主動派員並延聘律師給予必要之協助,不論訴訟勝負,其訴訟費用及相關支出應由甲方負擔。惟如有故意、重大過失等可歸責於乙方情事者,不在此限。」其次,第19條第4項新增 : 「代表乙方參加政府機關或上級工會所主辦之優秀工會幹部獲獎者,出國考察。唯每年以申請2人次,每次3天(含)為上限。」雖然只是新增兩條但意義重大,除了表示資方對工會的尊重,同時讓員工在因公涉訟時可以有所依靠。
  唯一遺憾的是,雖然協約中有訂禁止搭便車條款 : 「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應加入乙方而未加入之員工,就本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資方始終以各種理由排拒,工會還有待努力。
  永豐金控集團是民營企業中最重視員工的企業,分別與銀行工會及證券工會簽訂了團體協約,金控工會也在祝福中即將誕生,是金融業的領頭羊,大企業的楷模,值得大家給予喝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