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富邦銀行及富邦證券勞資雙方締結團體協約 開創勞資關係與員工權益新里程碑
作者簡介: 
台北富邦銀行工會幹事
出刊日期: 
2015/04/15
期數: 
第172期
      台北富邦銀行企業工會及富邦金控集團工會自1018月起,即與台北富邦銀行及富邦證券針對團體協約展開協商,歷時兩年多、經過10次協商會議後,勞資雙方最後共有31條條文達成共識。
  201531611時,位於仁愛路四段的富邦金融大樓15樓會議大廳,在嘉賓雲集、台北富邦銀行及富邦證券同仁引頸期盼之下,正式舉行團體協約簽約儀式,勞資雙方由台北富邦銀行企業工會葉金上理事長、富邦金控集團工會王浩嘉理事長、台北富邦銀行韓蔚廷總經理及富邦證券許仁壽董事長代表簽訂台北富邦銀行與富邦證券的團體協約,完成歷史性一刻。
  富邦證券董事長許仁壽表示,今天富邦證券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是一個好的開始,開啟了更公平進步的新勞資關係。未來富邦證券也將致力打造更友善的職場環境,持續與工會維持良好的溝通互動,共同為和諧的勞資關係與更好的勞工權益而努力。
  台北富邦銀行總經理韓蔚廷表示,台北富邦銀行一向重視員工權益且尊重工會,每季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平常與工會之間也保持暢通的溝通管道,多年來勞資關係和諧融洽。2011年新勞動三法上路,為勞資雙方開啟了一個重要的新紀元,而團體協約是勞資雙方透過充分溝通討論擬訂之約定條文,可穩定勞動關係,亦可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
  工會表示,唯有勞資和諧、互信互利,才能共同創造公司發展並提升勞工福利,勞資雙方才能共存共榮、共創雙贏。未來我們仍然有很多需要繼續努力的地方,將會員權益與公司利益取得最佳平衡點。工會當依團體協約及相關法令保障會員應有權益,使其成為最有力的會員權益保證書。
  感謝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賴香伶局長、梁蒼淇科長及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林理事長萬福撥冗致賀,以及臺灣中小企銀工會黃理事長進丁、彰化銀行工會董副理事長雨英、兆豐銀行工會邱理事長奕淦、明台產險工會丁理事長肇泰、渣打銀行工會郭理事長寅輝、大眾銀行工會石理事長文經、安泰銀行工會林理事長旦川、永豐金證券工會許理事長奇逢、台灣證交所工會蕭理事長賢經、中央存保工會歐陽理事長文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工會顏理事長國裕、陽信銀行工會陳理事長建維、台灣銀行工會吳理事長振昌、上海銀行企業工會陳理事長明治等友會幹部親自蒞臨觀禮,共同見證這個促進勞資關係與勞工權益的重要時刻。
台北富邦銀行及富邦證券團體協約的特色
一、禁止搭便車條款(第4條)
  甲方僱用而尚未加入乙方會員之員工,其勞動條件不得優於本協約之規定。乙方所爭取之福利與保障,甲方僱用而尚未加入乙方會員之員工應支付一定費用予乙方後適用之。其費用比率由乙方訂定之。
二、不休假獎金約定條款(第20條)
  甲方員工年度年休假未休畢之天數自動遞延一年,上限八日。
  任職富邦集團之服務年資滿十年(含)以上者,於本協約簽訂後,第一年發給不休假獎金上限三日,每日定額新台幣壹仟元,自動遞延休假天數上限五日。第二年起一律採遞延休假上限八日,不再發給不休假獎金。
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以及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災變,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員工繼續出勤,工資如何發給之約定條款(第16條)
  甲方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如有特殊優良事蹟,得列為績效考核之具體事證。
  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災變,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時,仍應給付工資,而乙方會員為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仍須工作時,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