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服務業和金融業議題(二)服務業貿易總協定「服務」了誰?
作者簡介: 
英國Univ. of Newcastle政治系博士研究生
出刊日期: 
2006/03/15
期數: 
第六十三期
      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總共有二十九條條文,將服務業分為十二大行業,分別是商業服務、通訊服務、建築工程、教育服務、金融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觀光業、文化及運動產業、運輸業、其他行業;延伸出來共有一百六十項子行業。
▓服務業的範圍及貿易行為定義
  GATS第一條說明貿易行為分成四種。第一項是跨境提供服務,指某會員國企業提供的服務涉及到另一個國家,例如郵電、運輸和電子消費;第二項是國外消費,指某會員國人民到另一個會員國消費,例如觀光旅遊;第三項是商業據點呈現,指某會員國的企業在另一個會員國設立公司或分部提供服務;第四項是自然人移動,指某國人民到另一個會員國提供服務,即為移住勞工。
  會員以下的措施必須被納入規範以確保自由化,包含中央、區域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措施,非政府機構從事跟政府職能有關的行為(例如發包、補助等)。執行政府公權力的行業如沒有從事商業行為也沒有其他的競爭者,即可排除在外,幾乎僅剩政府行政機構吻合排除條款。這條精要的條文,驚人的包山包海,涉及所有服務業,且嚴格規範各級政府及相關機構的措施不得違反GATS的條文。
▓跨行業的總體規範
  總體規範總共有十四條條文,適用於所有服務業,所有會員入會就適用,如果希望特定行業排除部份規定,必須在入會時就提出負面表列清單,過了十年後重新檢討其必要性。第二條的「最惠國待遇」意指之前優惠於某些貿易國的條件必須適用於其他的國家;第三條「透明度」規定,意指所有會員必須提供透明公開的貿易相關資訊給其他國家及WTO,並且每年至少回報一次秘書處有關任何法律條文規章措施的更動;第六條「國內管制」,則是用來監督會員國的國內管制措施符合承諾書,尤其在申請許可、核發執照、技術標準及行政程序上不得有不必要的貿易障礙;第八條「獨占及排他性服務」,意即獨占排他事業不能違反最惠國待遇及特定承諾表。
▓特定行業的承諾和附錄
  這部分只有三條條文,卻是GATS關鍵核心。會員國入會時要提出一份「正面表列」特定行業的承諾表,依據第十六條「市場開放」和第十七條「國民待遇」原則辦理。市場開放是指會員國必須撤除市場進入的限制,包含服務提供者的數量、交易或資產金額、服務數量、外資比例等,政府不能在各種市場進入的關卡上限制,例如壟斷、限制外資投資和配額。國民待遇是指會員國對待本國資本和外國資本必須平等,禁止歧視外資的措施,因此政府不能採用任何歧視外資的條款,例如對本地資本的補貼。另外在第二十一條規定,會員國可以在提出承諾書後三年內修改調整內容,不過受到影響的其他國家可以提出賠償,此賠償適用最惠國待遇。
  GATS除了前述的總體規範和特定行業承諾,為使不同性質之服務業適用GATS,另以附錄方式規範,包括最惠國待遇豁免之附件、自然人移動之附件、空運服務業附則、金融服務業附則與附則二、海運服務業談判附則、電信附則與基本電信談判附則等八項。
▓GATS究竟「服務」誰?
  除了政府行政機構不在規範,GATS範圍極廣。政府必須保證所有政策措施不會違反總體規範和特定行業承諾書,前者雖可提出排除條款,卻只能在入會時提出,十年後才有機會再檢討。換言之,會員必須事先預期這十年經濟產業的變化,入會即提出排除適用條款。後者雖是會員自由承諾特定行業,然在談判過程中,其他談判國會施壓要求修正承諾書,承諾書一旦提出就難以更改。去年香港部長會議通過服務業特定行業談判模式由原先的會員-會員雙邊談判改為集團-集團或是集團-會員複邊談判,如此將會形成更大談判壓力,加速談判進度。這麼看來,GATS僵硬且半強制性談判的條文,顯然是一個管制政府而不是管制資本的協定。
  GATS為跨國資本建立了打開全球市場的機制。雖然發展中國家也許需要外資,但外資不等同於協助投資地經濟發展,如何讓跨國公司投資造成兩邊雙贏(投資地與外資),發展中國家需要考慮內部的產業發展策略及社會民生的需求。GATS的條約卻單方面的削弱投資地政府的主權和管制外資權力,造成面對跨國資本更加弱勢。
  GATS不只替跨國資本打開大門,也「商業化」和「私有化」公共及社會服務行業,原定位於服務國民的公共行業,納入GATS後就會處在被要求開放市場和外資進入的壓力。哪些行業屬於社會服務(例如醫療)、非商業營利導向(例如教育)、民生公共用途(例如水),這些決定權並不只在國內,更會在於和其他會員國的協商中,如有WTO會員提出開放市場的要求,這些行業就會先被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