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勞資雙方順利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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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渣打銀行企業工會代理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5/10/15
期數: 
第178期
 
  104922日本會與渣打銀行假台北市西華飯店,在勞動部、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及友會貴賓的見證下,簽訂了第三次團體協約。
▓長達一年的暖身期
  基於勞資雙方皆有共榮共存、利益共享,並以勞資和諧為前提,創造企業永續發展之理念,本會從1034月起即開始安排具有勞資關係領域專才之律師、學者、友會理事長及上級工會定期為本會幹部講授勞基法、勞動三法、協調技巧、工會運作、其他銀行勞資關係運作實務及建議等課程,用意在確保全體理、監事在熟稔簽訂團體協約所需要用到的法令、知識、觀念之際,能在協商桌上淋漓盡致地發揮;其次在勞資雙方開始就團體協約條文內容協商的過程中,身為勞方協商代表的幹部若將協商進度及爭議點攜回理、監事會議中報告時,其他幹部才不會發生聽不懂或置身事外的感覺,亦能即時提供協商代表不同的意見及思維。
▓開始協商前的遊戲規則─團體協約協商架構
  勞資雙方依循第二次團體協約協商前的模式,先擬訂一份雙方皆同意的協商架構,內容包含:
  1.主旨(闡述勞資誠信協商立場、簽約意義)。
  2.要項(會議頻率、地點、會議代表、進行方式)。
  3.原則(如何溝通、爭議調處模式、情緒約束)。
  4.義務(遵循此架構之約定、盡力促成團體協約簽成)。
▓新增勞資雙方皆認可/信賴的諮詢顧問角色
  以往,基於協商劣勢(如法學涵養、勞雇地位、律師陪同)的勞方總希望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能派員在每場團體協約中列席,就算沒有出聲也能壯膽,但此次,勞資雙方直接在團體協約協商架構/會議代表項目中明訂雙方同意且共推本會之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韓仕賢秘書長為104年團體協約續約之諮詢顧問。
  韓秘書長以身為20餘家金融業工會之上級工會的高度、本身豐沛的勞動法令知識及工會運作實務經驗,在後來的每場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中確實發揮「諮詢顧問」角色的重要性,因為他能即時提供業界如何解決相同爭議之訊息,並給予極富參考性的替代方案供勞資雙方討論,另一方面他也多次撫平了勞資雙方在協商過程裡僵持不下的毛躁情緒。
48個條文的迎新與留舊
  本(三)次簽署的團體協約共計48個條文,協約中除保留35項原條文(如:6,000元進修補助、優於勞基法的假別種類及天數、離職金、年資獎勵、會員因公涉訟由甲方支付訴訟相關費…等)外,另新增(1)凡經勞資會議決議事項,如認為有必要時,得逐案單獨做成記錄,由工會與公司雙方簽章,雙方應確實履行,並公司將會議決議紀錄通函各單位實施。(2)公司業務有重大變革或工會會員轉調時,公司應對工會會員施以業務所需適當且合理之訓練,以協助工會會員達到工作績效目標。(3)若工會會員無法在時限內作出顯著的進步以達規定的績效標準,可能會造成一些後果。這包括延長績效改善計畫(PIP),轉調或「最終」考量認定不適任予以資遣…等。(4)伙食費由每人每月新台幣1,800元調整為2,500元(每月增加700元),該調整自10461日起實施…等等項目。
▓官網公告新團協
  本會已將續約版本之團體協約全文公告於本會官網http://www.hibu.org.tw/上方「渣打銀行團體協約」區中,歡迎各方先進前往下載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