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社會爭議與公共利益的辯論 台新提告財政部要求改派董事案法庭審理觀後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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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彰銀工會理事
出刊日期: 
2015/11/15
期數: 
第179期
  彰化銀行去(103)年12月董事改選,財政部號召全民支持並獲熱烈響應,一舉取得2席獨董及4席一般董事,然台新金卻不願接受此一結果,除向法院興訟更赴監察院陳情。見此,彰銀工會基於彰銀股東之身分,已多次公開呼籲台新金應尊重股東會決議,停止非理性之舉措,亦密切關注相關司法案件之發展,其中「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之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4號事件,上(10)月28日首度召開民事辯論庭,彰銀工會特指派法規組長董副理事長及筆者對該案公開的言詞辯論庭審參與旁聽,爰淺以此文概要記敘庭審過程與提出若干觀後心得。
  當日940分,台北地方法院3樓一如往常的人聲鼎沸、喧鬧如市,但第23法庭卻靜謐的如無人之境,連空氣彷彿都凝結般的異於庭外的喧囂,與此同時,一場關乎公益的言詞辯論庭審正悄然地在庭內拉開序幕。
  言詞辯論,依例先由代理原告的律師陳述該案審理的爭點辯論要旨,原告律師即運用製作精細的簡報檔將原告主張、依據、時點等按時序羅列說明,並提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及改派原告所指派人選任彰化銀行董事」及如先位聲明不受支持,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50億元之損害賠償金」,原告前開說明歷時約10餘分鐘。嗣由被告律師提出反對答辯,其抗辯主要是針對(1)原告所本源據顯有斷章取義,企圖誤導大眾及法院判斷之虞。(2)原告以甲、乙兩男之言論為事實認定佐證,但甲男現為原告所禮聘之首席顧問,乙男則未參與爭執函文討論會議,也非發函者,故此兩人言論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均容有未洽。
  進而,被告律師再引據目前社會普遍認知具公信力且也有參與爭執函文討論會議的彭淮南總裁,於監察院調查時所為「公文不是給台新,係給彰化銀行,且文字是本次非forever」與前國庫署署長劉燈城之陳述等,以抗陳原告認為其最大股東地位不變,即持續有對財政部「對彰銀經營權」的請求權之主張為非。
  原被告雙方在各自述明其辯論要旨後,審判長(本案為應合議審理案件,須由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3人合議後判決)即提出3點疑問:「(1)爭執函文係被告回復給彰化銀行,原告得何以認為是對其所為之意思表示?(2)政策是否可以作為私法契約的標的?(3)若被告可支持原告永遠取得經營權,是否有侵害公益?」作為本案審理尾聲,宣告辯論程序終結,定1041125日上午11時宣判。諸等上情業經多方報載揭露,爰不再詳之。
  就此,筆者個人拙見以為政策本就不能當作私法契約的標的,如政策淪為可以契約私相授受,國家權力不就淪為私人訂製,專屬私人之權力?莫此為甚,公權焉然尚在?公益豈然存乎?況債權行為相對性,非具對世性,非屬意思表示相對人之原告自無從請求,法理至明;然倘私人刻意運用債權主張及條件限制欲持續掌握請求權,可一直要求公權力應支持私人企業取得國家資產之管理及經營權利,此不猶如國家政策與企業私益混淆不清,公益不啻蕩然無存?當企業併購國家,即國家權力減到最低、市場利益取代公共利益,勢必將使國家政策的正當性陷入危機,使國家應扮演的角色、對人民該有的承諾,悄然淹沒在企業自身的利益與擴張下,讓人民公共利益優先之「民生主義」將不復存在。
  從今年以來多家國際級銀行與美國、英國及歐洲等金融監管當局達成操縱倫敦同業拆借利率(Libor)之認罪和解並支付高達60億美金的罰金,足可見私人金融機構汲汲營利的罔顧公益及不擇手段之一斑;而歷經2008年金融海嘯時,各國紛紛以國有化或政府全額保證等措施以安定政治、金融及經濟局勢之解救良方更益證明,政府絕不能承諾支持私人金融機構取得國家資產之管理及經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