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變相減薪」違法敗訴 勞工不必賠付「賣身契」違約金
Tagged:
出刊日期: 
2006/02/15
期數: 
第六十二期
      新進員工跟公司簽訂「賣身契」到底有沒有效?銀行可否任意調降員工的薪資或優惠存款利率?公司是否可以片面降低員工福利呢?就讓小弟以我自己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親自周旋的實際案例,來為各位做個小小的說明。
  時光回到2002年7月,當我順利拿到碩士學位後,由於學、經歷還算不錯,很快就有幾家電子大廠願意聘用,同時也有擔任專任講師的機會。在這些就業機會當中,中信銀是其中讓我感覺很好、並且願意提供不錯薪資及福利的公司。
▓資方違約違法,竟又惡人告狀
  在應徵中信銀過程中,部門主管與人事處經辦多次告知我,公司所提供的薪資結構優渥,雖然月薪較其他願意聘僱的公司低,但若包含優存利率13%、三節獎金各一萬元,以及旅遊、生日補助各八千元等福利,差不多接近我的期望薪資。雖然中信銀必須簽訂三年的「賣身契」(即簽約服務三年不能離職),但在比較其他公司的聘僱條件之後,我決定加入中信銀為其賣命三年。
  進入中信銀任職後,公司依約提供薪資、優存利率、三節獎金,期間共計1年9個月。直到2004年4月底,在未與任何員工協商及重新訂定勞動契約的情況下,中信銀擅自降低優存利率為4.5%,三節獎金減半為五千元並更改發放方式。此項作法形同「變相減薪」,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並且違反當初簽訂勞動契約時資方所承諾提供之薪資福利。
  因此我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五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引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第六款離職者,須在知悉資方損害勞工權益之日起,三十天內為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向中信銀提出辭呈。
  雖然依據契約自由原則,我與中信銀所簽訂的三年「賣身契」是有法律效力,然資方在未經我的同意,擅自更改當初簽訂勞動契約時所允諾之薪資結構,資方已違約在先,卻又於我離職時,要求我繳交懲罰性的離職違約金,並寄出存證信函。當我向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時,中信銀的人事主管態度十分強硬,堅稱我已違約,必須賠償兩個月薪資,並揚言告上法庭。對我而言,中信銀違約在先,卻仍要求繳交離職違約金,此一作法顯已違背法理,因此我亦回寄存證信函,歡迎中信銀來告。
▓法官三次提議和解,資方執意訴訟
  自應徵之時起,我因相信中信銀所願提供之勞動條件及薪資福利,方才簽約受僱;公司於締結勞動契約後,及在我提供勞務之過程中,公司亦依約履行承諾,自不可於嗣後片面修改調降已允諾之勞動條件及薪資福利。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九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等有關事項及福利有關事項。無論優存利率與三節獎金屬於工資或福利,皆為勞動契約納入之範圍,中信銀片面違約在先,怎可向我索討離職違約金?
  在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期間,法官曾三次希望中信銀與我協調,但中信銀皆認為自己贏面甚大,不願和解而執意訴訟到底。最後,法官認定優存利率屬於勞動契約內所包含之「工作報酬」,而非資方所謂的「存款對價」,判決中信銀敗訴。離職違約金此事雖小,也相信很多人都認賠了事,但看著中信銀人事主管咄咄逼人,心想怎能讓資方對辛苦的勞方恣意妄為呢?豈非人為刀殂,我為魚肉,正可謂孰可忍,孰不可忍啊!
  中信銀的員工大都兢兢業業,先前為了萬通銀行的合併專案,我與許多同仁皆放棄過年團圓的假期,不辭辛勞前往公司加班,因此創下國內銀行合併最快的紀錄,怎料公司竟如此對待我們這些員工!這次訴訟,許多中信銀的同事都非常關心結果,雖然他們大多因為有家累或是怕被資遣而不敢吭聲,只能默默忍受公司剝奪他們的權益。
  我拒不賠付離職違約金,並與中信銀走上漫長的訴訟之途,就是期盼司法能給目前在各大銀行辛苦工作的銀行員一個有利的判決,讓資方不要再任意侵害員工的權益!最後,特別感謝訴訟期間,北市勞工局、劉志鵬律師、銀行員工會韓總幹事及許多中信銀同仁的協助(編按:作者現已另有高就,為免無謂困擾,化名「小蝦米」親筆撰文,以突顯與大企業週旋到底的勇氣及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