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給勞資爭議仲裁乾淨空間-聲援教師工會要求中市府停止政治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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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6/04/15
期數: 
第184期
    針對教師導護爭議,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早於1043月提出調解,歷經2次調解不成立後,再於10498日依法提起導護爭議仲裁,本案仲裁判斷依法最遲應於105310日公布,卻遲遲未見結果;工會團體懷疑因為得知仲裁判斷對市府不利,因而藉故刻意拖延,並以政治手段干預結果出爐。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指出,勞資爭議仲裁乃勞資爭議法所明定的爭議解決制度,其效力如同法院確定判決,政府本應依法行政確保勞資仲裁之公正性,詎料,林佳龍市府團隊不此之圖,中市府教育局作為勞資仲裁的當事人,竟函示仲裁委員會,直接要求仲裁委員重啟調查,全教總抨擊如此明目張膽之政治干預,已嚴重損及仲裁委員會的公信力。為此,包括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國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宜蘭縣產業總工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總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灣石油工會、中華電信工會、臺灣鐵路工會、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國立台灣大學工會、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非典勞動工作坊、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反教育商品化聯盟等勞工團體聲援聯署,要求林佳龍市府團隊停止干預,還給勞資仲裁乾淨空間。
  全教總並於322舉行記者會,強調仲裁的公正性不應以某方施壓而有所偏頗,市府也不能因有壓力而用髒手打壓受僱的勞工。本會秘書長韓仕賢代表出席發言,強調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教師為「不得罷工」之勞工(第54條第2項),以本案勞資爭議為例,既經調解不成立後,工會申請交付仲裁(第25條第2項),要求主管機關依申請人之請求進行仲裁,此為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保障其會員勞動權益之重要救濟途徑。台中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召開仲裁會議之後,即應依同法第33條至第35條規定,於期限內作成仲裁判斷,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惟本案早已於10498日申請仲裁,迄今未見仲裁判斷,甚至工會指控林市長市府團隊有介入干預之問題,要求重啟調查,主管機關似有拖延公布仲裁判斷之嫌。因此建議:(1)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應主動說明本案仲裁處理程序及最後結果為何?(2)若中市府勞工局無所作為,勞動部應正視本案仲裁程序已有重大瑕疵,主動調查此案問題,以維護工會「爭議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