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實務研習班」參訓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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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中商業銀行企業工會幹事
出刊日期: 
2016/10/15
期數: 
第190期
  很高興這次有機會能參加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於92021日假台北市沃田旅店舉辦的勞動法令實務研習班,其課程內容安排都是符合現在時事最熱門且重大的議題,也是身為工會幹部及會務人員極需了解的課題。
  第一堂課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陳淑綸總幹事講授勞動基準法修法爭議問題,她先說明政府沒確保週休二日,卻先刪去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的7天國定假日(12日開國紀念日之翌日、3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25日台灣光復節、10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25日行憲紀念日)。而其緣由係去年立法院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修正案,自2016年元旦起,法定工時由「雙周84小時」縮短為「每周40小時」,而勞動部也默默公告將修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將勞工原本19天國定假日,刪去7天國定假日;後來在今年4月立法院不予備查退回要求勞動部修正,勞動部在621日發布國定假日7天刪除案失效,恢復勞工國定7天假日;因政府反反覆覆、髮夾彎九彎十八拐的政策,也造成今年九二八教師節「勞休、教不休、金融業要上班可領雙倍薪資」等怪現象,號稱「史上最亂休假」。勞動部長郭芳煜627日提出《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將原本「每7日至少1日休息」修改為「每7日至少2日休息」,採「一例一休」形式,分為1天「例假」跟1天「休息日」,並擬在修正案通過後刪除7天國定假日。
  另外,在修法過程中因有家超商店員不滿連上8天大夜班,留下一張紙條,霸氣走人放任超商唱空城,紙條上指出超商已違反《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例假)」的規定,才揭露合法上班12天班的秘密;原訂政策8月上路實施,在勞工團體不斷透過各種方式及行動表達反對及特定產業雇主團體反彈之下,政府先將75年函釋廢除,而勞工強制「七休一」也確定於10月施行,但因有些特殊產業因部分工作形態窒礙難行,勞動部針對三大工作情況給予放寬,符合特殊情節者經勞雇雙方同意,雇主將可挪移兩周內的例假一次,也就是勞工可連上十二天班。三大工作情況包括:因公共利益,年節、紀念日等應放假日的屠宰業、客運業;工作地點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工作特殊性,如在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執行職務或電廠歲修等。
  第二堂課請台北市勞動檢查處張世杰技正講授金融業勞動檢查常見問題,他先報告104105年勞動檢查結果概略為加班費未依規定給付、出勤紀錄未覈實記載、工作超時、未曾(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等,也針對金融業重點違法樣態介紹,如每日出勤紀錄都是相同時間、出勤紀錄與加班申請不符,開關門值班不算加班等,及解說現在主管機關去勞動檢查時會遇到的種種難題也要想方設去一一克服,並也舉例說明實務上碰到的許多案例。
  第三堂課請明理法律事務所李瑞敏律師講授團體協約協商實務及違約救濟途徑,她先介紹勞動三權、團體協約及協商,並講解團體協商之主體、產業工會協商資格突破、團體協商主體之複數工會(如漢翔工會可依工會比例推協商代表、兆豐金控工會提供會所等裁決案);接續說明何謂「誠信協商」及其爭議案例、禁止搭便車條款,而在團體協約之法規性效力、強制性效力、餘後效力、債法性效力等等李律師舉出許多案例輔以說明,其中以「工會選定當事人」更顛覆我既定印象,即發生違約時主張主體雖為個別勞工,但為利於訴訟程序進行順利,可以選定以工會為主體去處理。
  第四堂課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呂佳昇先生針對現在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修法重大議題詳細解說,但前面已有詳細說明在此就不再贅述。
  最後一堂課請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黃怡翎執行長講授職場過勞預防之道,她說明在全球長工時排名第3名的台灣勞工,在日常上伴隨著精神緊張的職場工作、造成勞工過勞的原因有哪些?也詳細說明如某公司工程師、保全人員、血汗郵差等過勞猝死的案例;接續說明過勞死的認定標準,勞工工作負荷情況以是否有發生異常事件?(如八仙塵爆燒燙傷特殊事件)短期、長期工作是否過重?等變化事件去評估;以及說明台灣職場暴力的現況、事前預防、事後補償,也教導身為弱勢勞工的我們「自救五招」(如有健康警訊時要提高警覺、均衡生活、了解權益、團結發揮力量等)。
  最後,感謝主辦單位安排此次精彩豐富的課程,講師們精闢的演說及案例分享著實令我印象深刻也收穫良多;身為會務人員的我多年來雖然在勞動法令及工會實務上也多有涉獵,但隨著政府勞動法令修改,我們也要隨時充電不斷更新充實自我,俾利工會爭取會員各項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