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勞資關係事務研習班」4場次舉辦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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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7/08/15
期數: 
第200期
由本會辦理的「勞資關係事務研習班」4場次,在814日第四場次於本會會議室舉辦之後,已經全部結束。在課程規劃方面,分為「專題報告」及「案例報告」,「專題報告」由本會秘書長韓仕賢講授以下內容,提供各工會在勞動法規、爭資爭議、團體協商、會務運作四個面向的實務現況參考:
1.勞動基準法修法重點說明
【說明2015-2016年勞動基準法六次修法重點,並且配合金融業常見案例進行討論。】
2.會議規範與工會選舉實務
【說明及討論工會召開會議暨辦理選舉相關規定,以減少紛爭。】
3.勞資爭議調解實務
【說明調解制度及實務,使工會幹部有機會以調解人或調解委員身分,協助會員處理勞資爭議。】
4.團體協商實務
【說明國內工會團體協商實務及討論相關裁決案例。】
  在「案例報告」部分,則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享」與「團體協商經驗分享」為報告主題,安泰銀行工會林旦川理事長、高雄銀行工會童守源常務理事、台北富邦銀行工會鄭向君理事分別報告工會或勞方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過程及評論;台北富邦銀行工會林御風副理事長、大眾銀行工會黃怡仁理事長、渣打銀行工會郭寅輝副理事長則是說明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的實戰經驗。
  814日的課程規劃,韓秘書長報告「團體協商實務」,他強調工會準備進入與資方實質協商之前,有些必要的功課應該注意:(1)企業工會會員的入會率不能太低,所以工會平日要勤於招募會員,並有其目標及策略。(2)工會經費不要亂花,有一部分應轉移設置「團結基金」或「罷工基金」。(3)工會幹部的協商談判能力要加強提升,以及相關法令、知識的充實。
■ 團體協商步步為營,工會要做足功課
  至於正式協商之前-協商準備階段,目前實務上有以下問題(參考裁決案例):(1)確認協商主體,資方要求工會說明有無協商資格?(2)選定協商代表,非工會會員能否擔任或者列席協商會議?(3)雙方協商代表人數必須相同嗎?(4)複數工會協商時,協商代表如何推選?無法產生時怎麼辦?(5)確認協商程序,所謂「合理適當」如何認定?(6)如何提出協商請求及其注意事項?
  一旦進入正式協商階段,可能發生爭議的問題則是有無誠信協商義務之違反,以及何謂「必要資料」?在這方面,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有不少這方面的裁決見解,工會可直接進入勞動部網站下載研究。
■ 渣打銀行團體協約特殊條文值得參考
  渣打銀行的團體協約自20095月第一次締約,歷經2012年續約、2015年再續約,
有三次協商經驗的渣打銀行工會郭寅輝副理事長詳細說明三次締約的特別內容如右:
  最後,由安泰銀行工會林旦川理事長繼續報告工會或幹部因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所提出的數件裁決案例。他也提到裁決過程所看到的諸多問題,像是資方代理人態度傲慢,委任的律師避重就輕,他期許裁決會應該要有積極作為,才能落實當時修法增訂裁決制度的美意。(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