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工會與勞動部長座談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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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8/06/15
期數: 
第210期
  由本會邀請及協助辦理的「勞動部與金融業工會座談會」,613下午2時於彰化銀行工會會議室登場,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勞動關係司王厚偉司長、勞動福祉退休司孫碧霞司長、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維琛副司長、職業安全衛生署林毓堂主任秘書、部長辦公室鄭素玲主任親自出席,當天高達36家金融業工會理事長、46位理事長或幹部與會,座談會歷時兩個半小時結束。
勞動部長與36家金融業工會座談
  為了辦理這場座談會,本會事先從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網站搜尋金融業工會聯絡方式,經與勞動部討論之後,總共寄出51封邀請函;當天出席者為:合庫銀行工會鄭木欽理事長、台北富邦銀行工會葉金上理事長、富邦金控集團工會王浩嘉理事長、彰化銀行工會曹炳坤理事長、永豐金控工會鍾馥吉理事長、台灣銀行工會陳俊雄理事長、台中銀行工會張文輝理事長、富邦人壽工會林麗梅理事長、永豐銀行工會張麗澤理事長、第一金控工會宋介馨理事長、渣打銀行工會吳玉香理事長、南山人壽工會嚴慶龍理事長、永豐金證券工會許奇逢理事長、輸出入銀行工會王玉晴理事長、明台產險工會丁肇泰理事長、台灣證交所工會蕭賢經理事長、安泰銀行工會林素津理事長、瑞興銀行工會胡偉民理事長、信保基金工會顏國裕理事長、陽信銀行工會陳建維理事長、元大金控工會石文經理事長、中央存保工會蘇子敬理事長、高雄銀行工會童守源常務理事、板信商銀工會宋政龍理事長、上海銀行工會陳明治理事長、凱基證券工會苗致偉理事長、台銀證券工會孫全輝理事、合庫證券工會王麗秋理事長、兆豐金控工會沙泰潤理事長、兆豐金控集團工會吳世哲理事長、高市台銀工會陳錫川理事長、兆豐證券工會王凱理事長、兆豐產險工會馮怡琪副理事長、開發金控工會劉乃維理事長、全球人壽工會張業宇理事長、玉山銀行工會吳家銘總幹事。
廢止勞資會議獨大函釋、業務獎金遞延仍應列工資
  這次座談會有事先請各工會書面提案,當天計有16項討論議案,由許部長及勞動部官員逐案回應。首先,關於勞資會議運作的問題,全金聯、合庫工會鄭木欽理事長及韓仕賢秘書長發言要求事業單位在勞工組織工會之後,就必須限縮勞資會議決議獨大、「一次同意,萬年同意」的荒謬做法,亦即廢止「…惟若勞資會議同意時未併附期限者,允認已完備前開法定程序。嗣後,事業單位勞工縱已組織工會,雇主就前開各事項,得免再徵得工會同意」之函釋(1011114日勞動2字第1010088029號函);並且建議有關勞基法同意事項,應改為須再經由工會同意的程序(否則該決議1年後自動失效),或是該事項的同意期限僅至當屆勞資會議屆期之日,雇主欲續予辦理者,即應徵得工會同意,否則只會使勞資會議長期被批評僅是雇主遂行己意的「橡皮圖章」問題惡化無解,徒然增加勞資衝突。
  許部長當場表示,工會成立後本來就可以重新與雇主重新協商集體勞動條件,雇主應該不能拒絕;所以她將請條平司與關係司會後積極與全金聯瞭解,並積極檢討101年勞動2字第1010088029號函釋,是否考慮廢止。
  另外,永豐金控工會提案請勞動部發函統一各縣市政府意見,「各金融業如已經有工會辦理選舉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即可代表各分行同仁進行勞資會議。」鍾馥吉理事長進一步說明,分行經理係代表資方行使該分行管理權之人,對於公司政策、薪資、福利、獎金等整體勞動條件毫無決策權,若每間分行召開勞資會議,資方代表僅有分行經理一人,所有決議僅能做成「這是總行政策,本人無決策權」,徒具形式,毫無意義,甚至各分行做出互相矛盾的決議,如何執行?而且工會之整體代表性更將瓦解,此舉侵害工會之團結權與協商權,百害而無一利!
  勞動關係司王厚偉司長回應表示,他了解分行要開勞資會議不堪其擾的問題,勞動部將會發函給地方政府,應以沒有工會的事業單位為主要優先輔導的對象。
  第二、有關金融業「業務獎金20%遞延一年後發放,離退者不予發給」之爭議,永豐金控工會提案建請勞動部協調金管會溝通此案,並請金管會發函指正各金融業「如若獎金遞延期間未發生重大違規,即便遞延發放前同仁離退,仍應於發放時將該筆獎金退給當事人,以避免後續爭議」,以儘速釐清解決問題。
  台北富邦銀行工會葉金上理事長指出,這筆獎金勞動部、勞動局說應該給,金管會卻說是恩給,行政法院則說是恩給所以不用給。全金聯與幾家工會雖然有考慮要打民事訴訟,也都請教了律師相關法律意見,但是個案當事人都不願意出面。許部長表示,她會先與金管會顧立雄主委當面溝通討論,她個人認為這筆獎金應為勞務所得,有付出就應該給付;最後非不得已,可以考慮由工會把大家call過來,集資打集體訴訟。
退休金給與及計算應研議檢討、勞檢議題辦理社會對話及提高罰鍰
  第三、有關退休金的議題,面對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永豐金控工會提議修改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最高上限45基數調整至50基數;或者是開放現在選擇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當工作年資超過30年時,可以選擇轉換適用勞退新制。
  另外,信保基金工會顏國裕理事長提案督促各事業單位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計算退休金平均工資,並且取消勞動部相關解釋令。因為勞基法關於「平均工資」定義為「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然有部分事業單位依勞動部解釋,勞工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其與工會協議時,對前述未休日數工資,均堅持按全年12個月平均,除以12計,該退休金平均工資算法,其給付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項規定,業與前述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不合,工會實難以接受,認為勞動部前述解釋令是亂源,且已逾越母法規定。
  許部長對於這兩項提案表示,因為要考量許多層面,相關意見將帶回研議檢討,最後再把結果告知工會。
  第四、全金聯提案表示,金融業工會的組織率相對其他產業而言較高,也相當重視員工勞動條件的把關,這幾年分別與台北市、新北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作,從擔任勞動檢查「陪同鑑定人」角色,提供相關經驗、知識,以提升檢查效能。有些工會更進一步要求雇主積極作為,包括裁罰金額應由單位主管自行負責、應將經理人移送人評會懲處等,目的就是要求資方警惕雇主代理人守法不壓榨基層員工。因此建議由勞動部邀集全金聯、金管會、(銀行、保險、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至少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召開關於金融機構如何「遵守勞動法令」與主管機關「落實勞動檢查」的勞資政三方社會對話,使業者明瞭法遵的重要性,以及凸顯主管機關藉由推動社會對話、勞動檢查雙管齊下的做法,宣示執法的決心及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立場。對於全金聯這項提案,勞動部許部長及職安署代表當場承諾近期研議辦理。至於南山人壽工會嚴慶龍理事長建議拉高企業違法加班勞檢後仍未改善之連續處罰金額或刑責的做法,許部長則說提高罰鍰一定會做,入刑並非不可行,但司法緩不濟急,牽涉到舉證有一定的困難度;但行政罰是最快速的手段,而且會最有效,也可以研議行政措施(例如:找董事長來上課),也並非不可行。
勞動部應要求金融業資方需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第五、板信商銀工會宋政龍理事長則建議由全金聯研擬制定公版金融業團體協約作為各金融機構參考依據,並由勞動部以行政命令要求金融業資方需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以確保勞方權益。王厚偉司長回應表示,簽訂團體協約有很多困難要突破,關鍵都在資方。勞動部現在每年都會把資方找來,由簽定團協的資方來做經驗分享;另外,培養協商人才也很重要,需要學習與訓練,也會獎勵締約的工會及資方,部長會親自頒發感謝。勞動部也有入廠輔導申請,協助勞資雙方關於團體協商的議題。他強調,最重要的是工會有沒有實力、能不能團結,雇主自然會知道工會的決心與態度。
勞工董事設置法制化、信保基金應成立職福會
  第六、信保基金工會建請將「財團法人」納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或另定「財團法人」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規範,以保障任職「財團法人」勞工,落實小英總統保障勞工權益福祉政策。孫碧霞司長表示,工會可以發文給台北市政府詢問是否能自辦,北市府應會回覆法無限制。許部長則說明因為時空背景的關係,目前限定有營利的事業單位要成立職福會,換言之,非營利機構要成立當然也可以,優於目前法令規範當然更好,她會再跟經濟部溝通研議。
  至於勞工董事設置法制化的議題,提案的工會指出兩年前金管會以社會共識尚未凝聚而冷處理此議題,兩年過去了,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匯率選擇權)、洗錢防制及金檢內稽缺失不斷、慶富案等大型金融弊案接續發生,故而主張勞工代表參與、監督企業經營決策,早已成為社會集體共識;建請勞動部積極協助跨部會溝通,推動修法,以落實上市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勞工是企業資產的理念。另外,兆豐金控集團工會所提議的將勞權教育自國中、小開始推動落實,從小累積勞權意識等幾項議案,勞動部也予以簡要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