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決認定:元大銀行違反「雇主中立原則」確有扶植、成立元大銀行工會之事實!構成介入、支配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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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8/07/15
期數: 
第211期
  事實1元大銀行稽核室資深經理邱○○係屬《工會法》第14條所規定之「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所有分行之員工考核有核決權限,可能影響員工考績結果;然其卻違法擔任元大銀行工會發起人,更以此身分使用公務用傳真機傳送工會入會申請書給各分行所認識之同仁,甚至利用銀行內部管道傳遞入會申請書,最後迅速招募45百位員工參加元大銀行工會,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
  事實2另一元大銀行工會發起人、會員代表鄭○○平日負責資訊開發部主管行程安排等工作,與部門主管間之關係密切,屬「近似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於工作時間使用包含部門最高主管的郵件群組,將元大銀行工會入會申請書、工會公函發送給高達166人之部門同仁,最後共計約有100人加入工會,事後未見元大銀行或其主管責備其擅用公司公用電子郵件系統,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勞動行為。
  大眾銀行與元大銀行今(107)年11合併,在合併前夕,傳出資方扶植成立元大銀行工會,欲用以打壓、牽制大眾銀行工會。為此,大眾銀行工會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會)申請裁決,並提供Line對話、E-mail信件、電話錄音、正式文書等證據顯示,元大金控、元大銀行有透過行政力量扶植成立元大銀行工會,及協助該工會招募會員等支配、介入行為,有違《工會法》第35條相關規定。裁決會日前認定上述事實行為「兩者前後脈絡、情節相同」,凡此均與元大銀行應秉持公平立場面對大眾銀行工會、元大銀行工會之雇主中立原則相違,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亦即元大銀行對於元大銀行工會確有扶植成立等介入、支配之不當勞動行為(107年勞裁字第1號)。
  前述裁決決定理由最末並敘及大眾銀行工會早於併購之前即存在多年,元大銀行扶植成立元大銀行工會之舉,已造成兩工會處於不平之競爭關係;就此足認本會當時憂慮之資方意欲透過外觀上勞勞相爭而行削弱、打壓自主工會(大眾銀行工會)之問題確實存在。另且,前揭裁決決定亦正式認定元大銀行工會正是透過資方扶植、協助而迅速增加會員人數,此更是嚴重且不當影響、妨礙與限制大眾銀行工會之運作!
  是以,前述勞動部裁決決定同時命令「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將本裁決決定主文以標楷體16號字型公告於內部網站首頁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主管機關目的是要用此公告方式予以糾正資方不當勞動行為,因為其行徑誠屬斲傷集體勞資互動、信賴之舉,非大企業應為者!

  裁決會既已確認元大銀行確有扶植成立元大銀行工會,以及透過行政力量要求元大銀行員工加入該工會之事實,本會呼籲元大銀行應放開介入、支配工會的不當手段,勇敢面對困難、解決問題,接受集體勞資互動之挑戰才是正道,本會將持續監督本件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