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政策已偏離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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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合庫勞工董事
出刊日期: 
2005/10/15
期數: 
第五十八期
編按:本文係於今年8月15-16日由行政院舉辦的「民營化公共論壇」,針對民營化現行法令檢討所發表的文章及對主管機關之建議;內文略有編輯刪修,特此說明。
  
1989-2005年, 32家公營事業民營化,政府總收入超過6千億元,其中國民黨執政時期完成20家,民進黨執政後完成12家。回顧民營化歷程,約有下列幾個共通點:
  (一)員工權益保障不足:包括離職人員給與及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之保障。
  (二)財團化、財閥化之質疑從未間斷,而且愈演愈烈。
  (三)民營前後人員青黃不接,嚴重不足。
▓歹戲拖棚,問題叢生
  移轉民營化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表明:為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條例;然國營事業效率化是表面文章,主事者其實「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兌現政治支票,解決國家財政困窘,才是真正圖謀與目標。執行民營化政策雖達成替政府籌措財源之「目標」,但嚴重偏離人民生活福祉之「使命」,亦即民營化目標已偏離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因而衍生許多社會成本及代價,長遠來看禍害無窮,甚至造成難以彌補的社會損失!以公營銀行民營化所造成的問題為例:
  (一)造成「財閥化」、市場寡占現象。例如:政府宣示在明年底金控減半至7家,然目前吳辜蔡三大家族已占有6家,如此寡占現象已經妨害國計民生平衡發展,不利全民。
  (二)造成家族金控購併官股銀行養成巨大怪獸,進而購併其他產業或媒體,而形成「大」不能倒、監理困難、道德風險驟增困境!
  (三)員工被逼非法解僱,工作權不保,勞資倫理淪喪!
▓現行民營化法令檢討
  (一)關於公股股權管理問題
  目前所有公股管理,包括公營(含尚待民營者17家)暨已民營化32家(20家有公股股權,平均持股比率約32.5%),股權管理及處分悉依行政院所制定之「公股股權管理及處理要點」行政命令,並由「財政部公股管理小組」管理如此龐大的國家重要資產,攸關國計民生,又面臨錯綜複雜全球化、跨國企業集團鯨吞蠶食的時代,這樣單薄的管理機制實有檢討必要。
  有諸多關心此一議題之學者憂心國營事業民營化後,如果政府依然擁有最大的股權,則民營事業的經營管理仍在政府的掌握中;可是民營化後的官股事業,卻不必接受國會監督,他們擔心這種形式民營、實質國營的企業會變成政治佈樁的禁臠,因此主張一民營即應全數釋股殆盡或制定「國家控制事業管理條例」。
  但是我們所擔憂者可能與其相反,例如「財政部公股小組」標售攸關彰銀經營權的特別股案,引發諸多爭議及質疑,因為大財團既掌握經營權卻可不負因打銷呆帳之損失,整個設計都是政府在為大財團量身打造,台新金控只花23億元(即發行150億元特別股及230億元次順位金融債券,總計380億元資金,三年共計支付利息42.15億元,但投資彰銀股息收入19.7億元,兩者相扣除,三年負擔不到23億元成本),卻可掌控彰銀1兆2800億的資產,而台新金總經理在例行法說會上更強調,彰銀獲得注資後第一年可獲利80億元,2~3年後,年獲利至少可達100億元以上,如此不經幾年成本悉歸。
  國策顧問、金融大老黃天麟更質疑這種金融整併政策有偏差,公開質疑彰銀具有百年歷史、龐大資產,更有無價商譽,為何不是彰銀改善體質再併台新金控?何況台新金控總資產也僅約8800億元,如果這種作法合乎邏輯,將來大財閥可以不到1千億元的資金(如果可以像台新金控用借的)即可買下國家三大銀行(即台銀、土銀、合庫),立刻掌控6.5兆元資產。歸根究底,對於公股管理沒有合理機制,雖然公股釋出預算須經立法院審查,但是身為民意機關卻只控制支出、不去控制用途實欠妥當。
  建議:行政院所制定的行政命令即「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其位階應提升為法律條款,內容宜嚴謹制定,例如:對公股之處分程序、用途,應納入立法院監督範圍;對已民營之公股管理應有黃金股之機制;對攸關國計民生的主要金融機構不應硬性規定何時應降低持股比率在20%以下;或考慮政府在民營化後持股維持適當比例,以保持經營權之穩定性,以化解目前人民憂心國家財產便宜、便利集中在少數財閥之疑慮。
  (二)關於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問題
  過去曾有學者極力主張民營化應與員工財產形成相結合,讓沒錢的員工有辦法形成自己的資產,以勞工問題而言,即設法使勞工可以掌握更多的財產,造成「階級流動」之可能,才符合公平正義,而民營化即為達成此目標的方法之一。
  因此股票賣給從業人員似乎最符合社會公平、爭議也較少,勞工工作權既可確保、國家可以安心、國計民生問題可解決;但是若要員工握有20-25%股權,就牽連民營化時釋股員工之優惠條件。過去三商銀釋股非但無法形成「勞工財產」,更由於徒具形式的表面優先、優惠,致使彰銀之員工每認1000股(即一張股票)至今約損失36,350元,華銀員工損失約23,230元,一銀員工損失約22,790元,員工對民營化造成工作權不保、財產權淪落,其傷痛不言而喻。
  主張:修改「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辦法」,例如:優先認購價格不應與一般民眾認購價格相同,即除優先外,價格應可隨「閉鎖期」逐年降低其折扣率,最低可考慮至60%。
  (三)關於從業人員權益補償問題
  可分為隨同移轉人員(即繼續留用者)與不願隨同移轉者(即辦理離職者),依目前相關法令對人員保障都嚴重不足,因時過境遷,過去股價高漲時代,以員工身分認股可賺差價,猶有誘因,如今全無誘因;故依當前環境之誘因,前者所領取之結算金只是將自己的退休金提早取用而已,但民營後前程未卜,公務人員身分已被剝奪。而後者辦理離職只是加發區區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對一個公務員而言,真是情何以堪!
  建議:修改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離職人員給予至少加發1-2年(即12-24個月之間)之平均工資,以示公平。對於隨同移轉人員應考慮得於移轉之日起五年內可商調或轉任其他公務機關。為保障其工作權應規定在民營前六個月公布其民營後之勞動條件,民營前應簽妥團體協約。
  (四)關於民營化前後員工人力嚴重不足及身心不安之問題
  由於民營前一年或二年,員工離職潮嚴重,往往超過二成以上,在此期間心理狀況最脆弱、謠言不止(例如減薪),造成員工痛苦不堪!
   建議:為解決民營前夕人力青黃不接及身心不安問題,民營化條例宜修改放寬,即在民營化前夕,公營事業採取彈性聘用新進人員先行到任,俾便與民營後離職人員辦理業務交接或彌補人員不足,以降低對業務面之影響,而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為解決員工心理面之不安,在有關法規方面應規定:移轉民營型態日之前三個月,要公開、明確向員工宣示何時為移轉民營型態之日,俾便其早做生涯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