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社會要維護,公益揭弊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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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法案助理
出刊日期: 
2020/03/31
期數: 
第231期
  雖然先前經過多年努力,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終於審查吹哨者專法,惟因朝野共識尚且不足,而於該屆無法順利通過立法。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台灣勞工陣線、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國內食品衛生權威蔡敬民教授於324日召開「推動台灣廉政專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記者會,號召台灣各界賢達持續推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並期許匯集更大的民意,一同建立監督政治,樹立廉政標竿。
  吹哨者(whistleblower)保護在國際社會已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議題,美國、英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家已陸續制定吹哨者保護專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於200310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51214日生效,該公約第33條有關「保護檢舉人」條文中明定:「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在其國家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利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之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涉及本公約所定犯罪事實之任何人,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近年來亦持續關注各會員國的吹哨者保護法律架構,其體認到「鼓勵員工吹哨並保護之,是防貪的重要內涵,公私部門皆然。」並於2012年公布提供最佳實踐之立法六原則。
  我國雖於2015520日由總統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129日施行,其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又除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外,其他如食品衛生管理法、勞動基準法等法規亦有針對吹哨者保護之相關規定。然法院面對類似的訴訟案件,囿於無完整且統一之法規範可供準據,只能適用既有法規之單一規定,對於吹哨者權益保障的完整性與保護性恐有不足。因此,師法美國(1863年)、澳洲(1993年)、英國(1998年)、紐西蘭(2000年)、韓國(2001年)、日本(2004年)等國的經驗,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以強化我國廉政法制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乃立法者堅定的信念。
  公益揭弊不等於檢舉,為政府機關與民間單位的內部人員,發現該組織內部有非法的、不正當的、損及公眾利益的弊端,而主動揭發的行為。因為公益揭弊行為具有相當大遭受報復的風險,因此公益揭弊者需要國家保護。然而現行揭弊者條文,散布在各部法律中,例如:勞動基準法第7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而且現行法律針對揭弊者的保護僅有概括性的描述,例如:「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等文字,缺乏對公益揭弊者完整的保護機制,而有訂定專法的迫切性。
  立法委員吳玉琴表示,本法對於公益揭弊與公益揭弊者保護機制之訂定有七大重點,包括:
第一、廣泛定義公、私機關內部揭弊者的身分。尤其囊列:與政府機關具有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或其他契約關係而獲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與公、私機關具有教育實習契約之各級教育單位、教師、及其學生;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第二、明確規定受理公益揭弊機關的任務。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等級做分工,未涉及國家機密者由政風機關、私人機關特定窗口、檢察機關、司法檢察機關、監察院擔任;涉及機密等級由政風機關、檢察機關、監察院擔任;涉及極機密等級由最高檢察署擔任。
第三、外部揭弊機制確保不吃案。揭弊者於20日內未獲受理調查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受理調查後6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則得透過外部揭弊機制揭弊,即: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之民間公益團體。
第四、延用證人保護法強化揭弊者人身安全保護。
第五、被揭弊者禁止不當措施並要負補償責任。
第六、建立Victim Specialist制度,設立兼具保護、調查、與協助之專業人員:公益揭弊者保護官制度。
第七、強化揭弊者保護。包括:身分資料保密、回復原狀,並獲取補償金、司法免責、揭弊獎金不得扣抵。尤其擴大保護對象囊括公益揭弊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關係之人。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表示:公私單位發生弊案,事件處理到最後受害者往往是勞工,這些勞工礙於遭受涉弊案的單位秋後算帳,恐丟掉工作,導致他們不敢揭弊,因此需要法律保障。如何保障?公益揭弊「三保」:身份保密、工作權保障、行政保護。本法有別於行政院版本的重要訴求在於沿用證人保護法、並設立公益揭弊者保護官,使整個制度更周全,故希望儘速立法以落實2017年司法國事會議的重要決議。
  中原大學生物科技學系蔡敬民教授表示:台灣被揭露的食安危機,有70-80%的比例來自於吹哨者,故社會極度需要這些見義勇為的內部人員勇敢揭弊;但這些吹哨者儘管用自身安全去揭露犯罪、保護大眾,卻沒有受到國家的保護。台灣需要對於揭弊者保護的健全法律,尤其食品安全源頭追蹤更需要內部人員協助,因為到了末端往往透過稀釋或是去除程序去掩飾危害物質,為食安案件承辦上的障礙。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表示:十幾年前有一波嚴重的問題金融接管事件,當時體質不良的金融業者造成勞工失業,甚至造成國家的金融重建基金、安定基金慘賠數百億。金融業所有可能發生或是正在醞釀中的弊案,行員最清楚,而行員又往往被上司、乃至於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逼壓配合違法行為(例如:違貸、超貸)。加上基層員工如果知道上司透過職務之便虧空公款,為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挺身出面揭弊,誰能來保護行員的安全?
  永豐金控工會鍾馥吉理事長表示:站在勞工的立場,揭弊者保障有其優先順序,即:工作權第一、加重涉揭弊的罰款並課予刑事責任次之。希望在立法的過程裡能夠兼顧這兩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