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新聞稿】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莫再延 勿讓補償制度續缺角 欣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列為立法院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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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推動小組
出刊日期: 
2021/03/31
期數: 
第243期
  台灣的職災補償制度長期以來存在的缺失,造成職災者難以獲得充分保障。根據統計目前每年約有5萬多件的職災給付人次,其中失能給付2,327件、死亡給付563件(2020年),這還未包含大量因未納保而不在統計中的黑數,但現行職災補償由於制度的缺失,導致勞工發生職災後,往往求助無門陷入困境。
  二十多年來,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不斷呼籲應修正蕪雜的制度,盡速將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整合散落各部法令的職災補償制度,提高對職災勞工的保障。日前據媒體報導指出,這個草案擬於318日在行政院會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議,但最後關頭竟以雇主有「異」見而臨時喊卡;勞工團體為此組成「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推動小組」,呼籲行政院莫再延宕修法,讓勞工權益真正受到保障!此案峰迴路轉,又再於325日的行政院會討論通過,並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為此,多個勞工團體於329日主動拜會立法院朝野黨團,呼籲儘速完成三讀立法。
  「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推動小組」主張應該建立合理的職災補償制度,最重要的是透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讓不幸遭遇職災的勞工能立即得到合理、完整的補償,且強化職災重建復工制度,讓職災勞工得以重回職場,維護勞動尊嚴,並藉由完善的職災補償制度.促進職災預防工作,進而降低職災發生率。再加以有效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災預防,才能真正還給勞工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另雇主也可透過職災補償的保險化分擔財務負擔,在不幸發生災害後,由保險負擔勞工的醫療與經濟保障,雇主亦更有能力協助勞工重返職場。以下即為推動小組所提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五大訴求說明,希望政府積極改革現行制度的不足,建立安全健康、平等共善的勞動環境,還給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
一、單獨立法整合職災勞工權益,讓職災勞工不再陷入法律迷宮求助無門
  現行的職災補償制度分散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民法》等法令之中,然而,各法規的涵蓋族群不一,主責單位不同,給付計算方式也不同,受災勞工須同時知道多部法令規範,向不同政府單位提出申請,且不同單位間,也往往無橫向通報機制,勞工為求主張自己的權益,需疲於奔命到處爭取。因此,應透過單獨立法,整合職災勞工相關權益保障,讓勞工一次取得合理的保障。
二、擴大納保範圍,使所有勞工皆能獲得保障
  職災保險應擴大各業,並全面涵蓋所有工作者。現行職災保險因依附在勞保底下,四人以下規模公司依法並未強制納保,若雇主未替其加保,一旦發生職災事故,勞工只能向雇主要求補償及賠償,而四人以下規模的公司也往往因資源較少,常無力負擔補償金,使得勞工無法得到完整的補償。因此,不分職域、事業單位規模或契約長短(如臨時、短期僱用等),只要是受僱者,均應被納入職災保險的強制納保範圍,並應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作為雇主責任的履行,使得勞工在災後皆能得到職災保險的保障。
  對於臨時性或不穩定僱用關係下的受僱者,如許多營造業的臨時工,亦是職災的高風險族群,應設置簡便的加保程序,讓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得以參加職災保險,避免成為職災保險保障的漏洞。
三、保險效力從受僱開始生效,勞工不再因雇主違法未加保而無法請領給付
  由於目前職災保險採取申報主義,若雇主未依法替勞工納保,則將使得勞工在發生職災事故後無法申請職災給付,僅能透過現行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領取微薄的補貼,明明是雇主未依法加保的違法行為,卻讓勞工受到不得請領給付的懲罰,使勞工權益嚴重受損。因此,應參考日本職災補償制度,雇主依法應強制為勞工加保者,在其受僱關係開始時保險效力即生效,雇主縱使未申報,一旦發生事故仍可申請補償,由保險先行給付,再由保險人(勞保局)向雇主追討給付金額與欠繳之保費,讓勞工無須自行向雇主提起訴訟。
四、增加職災給付,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讓職災勞工迅速得到完整補償
  目前的勞保職災給付內容嚴重不足,包括:
  1.醫療給付不足:僅補償全民健保給付項目,諸如燒燙傷的人工皮等自費項目、裝置義齒、整形美容等皆不給付。
  2.薪資補償過低:勞工因職災休養期間無法工作之薪資補償,現行第一年給付投保薪資70%,第二年降為50%
  3.失能一次性給付無法保障未來生活目前因職災導致失能但仍有部分工作能力者(未達植物人或需靠呼吸器維生等程度),僅能得到一次性的給付,金額過低且未考量失能者因勞動力減損,恐影響未來薪資,或是謀職困難等問題。
  4.年金以年資做計算,年輕勞工保障不足: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者,或是因職災死亡的勞工遺屬,可領取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但卻以保險年資作為給付的計算基礎,造成年資短淺的勞工,每月僅能領取幾千塊的低額年金,保障嚴重不足。
  由於保險給付不足,作為替代雇主補償的填補效果有限,與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補償責任落差過大,勞工除了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外,需另外再向雇主要求補/賠償金額,許多雇主往往違法不願給付或無力負擔,勞工只能透過訴訟才能取得完整的權益,而雇主亦擔心需負擔過多的差額,故意阻撓勞工申請職災認定,在此過程中,勞雇關係常是破裂收場,也使得勞工更難以回原單位復工。
  現行制度下,給付額度過低難以維持生活,因此應充實保障內容,提高給付金額。且在投保薪資方面,應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貼近實際薪資以保障高薪工作者補償權益,解決所得替代率不足問題,同時亦可降低雇主災後財務壓力。另提高投保薪資下限至基本工資,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的補償權益。
五、加強復工重建機制,讓職災勞工能迅速重返職場
  職災保險制度不應僅限於現金給付,還應連結災後重建機制,包括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重建與職業重建。然而,現行的重建復工機制與服務嚴重不足,各重建服務資源缺乏整合,也有服務據點不足、資源可近性與可及性分配不均之問題。此外,重建服務以計畫形式進行,每年招標辦理,使得應屬常設性、固定性的服務業務,成為必須年年招標的年度計畫方式辦理,造成服務業務無法穩定,個管人員缺乏就業保障,經驗也難以積累,當然服務品質也就難以確保。亦使得罹災勞工更難以重返職場。強化職災勞工的重建資源與服務,促進勞工能重返職場等。
  因此,應以職災保險基金設置公法人機構,專責推動職災預防與重建工作,並有足夠專業人力編制,且提供完整的職能重建,職業重建及社會重建之服務,並課與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義務。此外,針對防治中心及健康服務中心之設置應法制化,取代計畫型政策的不確定性。且積極強化職災個案管理服務制度,串聯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與職能重建。另應改善職業傷病通報機制,經通報並認定為職業傷病個案時,應由保險人主動通報至勞動主管機關,並由勞動主管機關造冊,轉知各地方政府,結合個管服務,提供職災者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