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實務:醫師工會為疫情下的受僱者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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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21/05/31
期數: 
第245期
▍案例摘要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醫師工會)去(2020)年11月中旬接獲會員私下申訴,稱於同一職場中,有位機場檢疫協勤人員(以下簡稱勞工甲)與其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疫情下,醫護人員等在崗位上辛勤工作,換來台灣相對優異的防疫成果,對於有所貢獻的其他職類,醫師工會同樣關心其勞動權益,因此決定陪同勞工甲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兩造主張
  調解會議於去年1126日在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舉行,並由其指派調解人主持(委外調解),申請人勞工甲、代理人為醫師工會廖郁雯秘書長,相對人為某保全公司(委託公司法務代理)。
  申請人表示,疾管署外包給公司的標案中,要求協勤人員須有一定比例具語言檢定證明;公司因而規定,凡繳交證明且通過公司內部測試者,公司將核發語言加給。
  勞工甲雖符合加給標準,卻因上班遲到10分鐘而被扣除去年10月份加給,向上級反映未果,並據悉公司仍以其員額向疾管署進行核銷,因此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公司積欠工資2,000元(10月份語言加給)。
  相對人主張與勞工甲之勞動契約、薪資結構皆未列入語言加給,向疾管署申請之語言津貼,發放與否在於公司;而且疾管署津貼有限,總額34名採實報實銷,人員到職初依語言成績決定加給對象,爾後每月督導開會,按出勤表現及語言成績綜合評比,再提交證明與薪資明細向疾管署請款。
▍本案爭點
  勞方代理人指出,資方於會議所示之勞動契約確實由勞工甲親簽,然該契約並未一式兩份,且依到職說明會之投影片所示,規範語言能力對照津貼給付,勞方因而認定為薪資承諾,資方應做說明。
  勞方表示,既然經費依照政府規定核銷,決定加給時也應依照說明會中所示之政府契約規範;而且當時說明會並未讓同仁了解所謂津貼有總額管制,且未明定名額排序標準,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廣告不實之嫌。
  至於資方稱去年9月經同仁反應,已辦理教育訓練,召集各單位統一說明,勞工甲也有參加,勞方則重申當初到職說明會資方就應闡明。
  調解人勸說資方補發10月津貼,資方仍主張無短付薪資,且無法承諾按月發給該津貼,僅口頭表示不會秋後算帳。調解人向勞方指出該勞動契約漏洞,包括津貼用語模糊、未寫名目,且列於薪資結構外;以協勤人員年資淺為由,將津貼列為非經常性薪資,規避勞保、勞退之規定;契約有終止日卻無到職日等。調解人建議勞方可主張資方違約無效,或依其他勞動法令(如就業服務法)繼續爭取語言津貼。
  最後由於勞資雙方未有共識,調解不成立;調解人則建議資方把語言加給等彈性津貼寫進工作契約。
▍個案評析
  勞工唯有團結,才能真正對資方造成壓力,從而改善自身勞動條件。故本案結果實可預期,一是該單位雖有多位勞工反映受害,卻僅有勞工個人挺身而出;二是勞工甲並非工會會員,難以和公司對等協商。
  其次,相同事由僅能調解一次,醫師工會建議勞工甲應於勞動契約結束後再以另一事由(例如請求資遣費)申請調解;並推薦其偕同該單位勞工一起加入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一是多名勞工舉證有利勞檢,二是由工會出面協商,除了連絡媒體、民代發聲,日後可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起訴,由工會擔任勞工輔佐人協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