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信保,身家不保?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是「雞精」或「積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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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本會常務理事
出刊日期: 
2001/08/15
期數: 
第八期
一將功成萬家哭
  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總經理張鈞最近高升僑銀董事長,高層拔擢之考量可能包括:
  (一)歷年(63~89年)基金保證實績光鮮亮麗:總保證企業家數126,052家,金額21,818億元,保證件數1,823,499件,保證融資金額29,379億元。
  (二)89年承保121,858件,較上年度增加28%,逾期保證較上年度減少14.4億元、減少17%…等;充分配合政策開發新項保證,如以專案基金所辦理之921災民重建保證、青年房貸保證、傳統產業3000億專案貨款保證…等。

  無可否認,27年來基金在台灣經濟奇蹟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亦不應忽略48家簽約銀行、2500家分支機構的鼎力配合;尤應不能忘了這是超過75,000名幕後戰戰兢兢、努力耕耘的銀行員,以及無數因過失遭基金不理賠被記過、申誡、降級、撤職、調職…的血汗苦勞,所堆積造就的成果。

一聲不理賠、行員幾喪膽!
  頃聞土銀某兩家分行,四件送保案金額共約2,800萬遭基金拒賠造成呆帳,其理由為行員代為書寫存、取款條致基金認有居間借新還舊,且有違反財政部72.11.15.函禁止各金融機構職員代客辦理放款手續為由,認定行員有「不無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審計部審核報請轉列呆帳時,責令土銀對該行員追究「財務責任」,土銀因而向經辦人員訴追,要求行員以自己財產賠償,經工會據理力爭而暫緩提訴。

不問天理、只設陷阱?
  依推測每年約有200個以上個案,八至九億元遭基金以各種理由拒賠,以某銀行最近三年拒賠總計64件、金額約2.2億元,其中拒賠的前三大原因為:(一)違反借新還舊23件;(二)因企業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14件;(三)違反「公營金融人員生活道德規範」8件。三項合計共45件,約占70%。究其原因,第(一)項發生之原因,全因基金不顧事實不合理規定所造成,第(三)項為第(一)項所引發之故,第(二)項則多為行員中了基金作業規定有意或無意的陷阱所造成。

  因此,大部分之不理賠案件,都肇因於基金主觀、冗長、多變,昧於事實且不近情理之規定及威權式的不理賠準則和作業所造成,細究其作業手冊規定及「不代位清償準則」,即可發現諸多可議者:

  (一)無所不包的法規禁忌:不能違反所有金融法令(含所謂生活道德規範要點),包括財政部、央行、總行(含基金委託契約)及基金之規定,前三者規定多如牛毛,姑且不論;僅以基金作業手冊即達122頁(民90年出版),且隨時新增修、函釋、補充規定,本年六月一日即再增訂長達七頁之修正對照,所有規定既繁且雜、隨修隨改,送保一旦逾期就很難全身而退。

  (二)故意獨漏銀行規定可行之借新還舊轉期方式:蓄意忽視一般銀行通行幾十年短期週轉金可辦理轉期及貸放時同時收回現欠之借新還舊事實,而苛求刁難客戶應償還一日以上方能續借,造成轉期作業上極大困擾,暨客戶一到授信屆期辦轉,即陷於因無力調度短期鉅額資金之困境。二十多年來,諸多行員為基金背負刁難、不便民之罵名,而很多行員也因為禁不住客戶之請求,純為助其順利辦轉,協助處理資金調度,一不小心即被冠以違反「生活道德規範要點」而慘遭拒賠。

  (三)荒誕不經的拒賠「法寶」-生活道德規範:憑財政部一紙「公營金融保險人員生活道德規範要點」,及其所謂72.11.15.函,再配合禁止借新還舊之利器,坑殺了多少飽受冤屈的行員。幾曾何時,道德規範在我國竟然當成了審判的依據?

  (四)精心設計的不賠陷阱?所設計可送保、不可送保、限制送保…等規定及其不理賠認定,諸多已非一般行員作業時「相當注意」所能及,例如:因授信往來「不良」不得送保之規定,其中有一項「本金逾期未清償」即不得送保之規定,係指該企業戶本身任一筆借款本金只要超過到期日一天(包括辦轉中案件);或負責人或其配偶或由其(負責人或配偶)任一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之債務,不管在本行或他行有上述情形一律拒賠。又如對違反借新還舊案的追溯毫無時間標準可言,拒賠之理由竟然是撥款後該帳戶二個月後之交易,以目前送保最長五年之案件,又將如何控管?

委託契約=現代不平等條約?

  所謂48家金融機構與基金簽妥「委託契約」,辦理信用保證融資,內容略以:對基金保證之案件,其徵、授信、逾放催理、代位清償債權之追索…等,委託金融機構處理,僅究其表面,即不難發現雙方在權責上有極不公平且有違公平交易之虞者,雖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一旦基金枯竭,政府及銀行馬上得解囊捐獻,但為顯現基金真正的經營績效,乃有必要略述其不平處:

  (一)所有送保之規定,包括:對象、程序、項目、要點、手續費、期中管理到期之處理、代位清償、不代位清償準則…,含記載於作業手冊122頁中或隨時函釋、補充規定,都是基金單方規定的「聖旨」,銀行毫無置喙之餘地。

  (二)所謂受託處理徵、授信、逾放…等,銀行分文未收取手續費,卻必須身負各項審查、作業不週之責,但基金收0.75%手續費,卻不負絲毫審查之責而擁有發號不賠的權力。

公道尚未喚回,送保仍應嚴慮!

  基金之無理拒賠,已嚴重侵犯到行員之工作權及身家安全,過去行員犯下疏失被行政處分、申誡、記過,只好自認倒楣,如今已到了被追究財務責任之地步,面臨生死存亡關鍵,我們要請求基金勇於面對事實,全聯會並且具體提出三項主張,以期基金能有一合理改善之回應:

一、不代位清償案件,應送由客觀第三者所組成之仲裁委員會處理。

二、全面檢討「不代位清償準則」,並將條款具體列舉。

  (一)「公營銀行員生活道德規範要點」屬道德修養領域,不應作為拒賠藉口,應經調查確有不法舞弊之事實。
  (二)現行規定、函釋及補充規定過於繁縟,業已超出銀行員「作業注意能力所及」,應檢討使其簡明化。
  (三)貴基金代位清償之核定應著重於銀行是否有將不良債權移轉給基金;貸放時借戶實際營運、財務狀況是否正常…等原則判斷,而非專就銀行員作業程序下手。

三、借新還舊案件應全面開放授權辦理。

  貴會日前已同意短期週轉金可辦轉期借新還舊(貸放時收回現欠)之事實,但仍須以專案方式申請,送保單位等實殊為不便,建請全面開放授權辦理,以符 貴會扶植中小企業之宗旨。

  我們亦請求銀行資方能正視下列問題:

  (一)基金不理賠之裁判,事涉勞資雙方重大權益,應據理力爭,遇有重大爭議案件,必要時資方應訴諸法院,要求基金理賠。

  (二)資方應請銀行公會研究、檢討「委託契約」內容之公平性,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暨該單方規定之作業規章是否公正及超出行員「作業注意能力所及」。

  近期全聯會將向基金提出本會主張與看法,若得不到合理改善,不排除發動抵制送保行動,在此之前請行員對送保案件詳加斟酌,以防遭受拒賠,落得身家財產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