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資結算金不休假加班費計算內涵 財政部:已無再補發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問題
出刊日期: 
2001/09/15
期數: 
第九期
財 政 部 函

受文者:(略)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年捌月廿貳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財人字第0九000三七三六五號

附件:如說明

主旨:關於合作金庫銀行擬將退休前一年應發放之應休未休之休假出勤工資併入退休人員退休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及彰化商業銀行等擬將移轉民營前一年之全年不休假加班費併入移轉民營前六個月平均工資之員工年資結算金計算疑義乙案,請確依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九日台財人第八二二一五四六八九號函核復中國產物保險公司規定,仍應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之計算方式辦理,故公營事業機構及已移轉民營機構之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已無再補發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問題。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局給字第0二00四二號函辦理。(檢附該局原函影本一份)


正本: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產物保險公司、臺灣人壽保險公司、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上不含附件)、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本部國庫署、金融局、保險司、會計處、人事處(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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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受文者:財政部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發文
發文字號:九十局給字第0二00四二號
附件:
主旨:有關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總行函以,請准將退休前一年應發放之應休未休之休假出勤工資併入退休人員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及補發移轉民營時平均工資短計不休假加班費之員工年資結算金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奉 交下貴部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台財人字第0九000二一九一六號致行政院函辦理。

二、有關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於該事業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係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計算。復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八條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離職及留任人員之離職給與及年資結算給與,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給付。是以該等人員之上開各項給與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其有關應休未休之休假出勤工資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問題,經轉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00二0五九六號書函復略以,有關勞工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雇主依法發給勞工於特別休假日未休而工作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自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惟事業單位如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則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

三、據貴部來函所稱,貴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之休假,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按年核給休假(即全年計有十二個月),又貴部自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後移轉民營之交通銀行等十家金融機構,其平均工資內涵之不休假加班費計算方式,均係參照「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辦理。案經轉准經濟部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經(九0)國營字第0九000一一一六七0號書函復略以,由於事業員工所領特別休假日出勤工資係以全年度十二個月為計算基礎,無法區分何者屬「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所得」,何者不屬之,該部爰擬訂「以當事人全年所得之特別休假日出勤工資,按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佔全年(十二個月)之比例計算」之因應措施(即「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且該因應措施前經函請內政部(當時之主管機關)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台(七六)內勞字第四八二五五四號函釋同意在案。本案宜請貴部參酌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及採行上開計算方式之原旨,本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正本:財政部

副本: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