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工作就沒有 PAY」的誤解與澄清
出刊日期: 
2001/09/15
期數: 
第九期
     在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開會期間,「就業組」的新聞不斷,其中勞委會主委陳菊一句「沒有工作就沒有 PAY」的發言,在輿論上造成軒然大波,甚至引發勞工反彈、資方抱怨、民代抨擊。勞委會歸責於這是有些媒體在採訪「就業組」開會過程中所產生的誤解或報導失真所致,甚至陳主委也於8月16日發表聲明稿澄清說明本意係指針對部分工時者,並不是泛指一般領取月薪者;並強調外界關於時薪制的討論,事實上是對於研擬方向及時薪基準計算方式的誤解,所謂「減薪39天或52天」的顧慮,並不會發生。

  根據「就業組」第二次分組會議手冊資料,台中縣工業會(資方團體)代表發言「建議盡速恢復原來每週四十四小時之工時制度,並將月薪制改日薪制或時薪制,以拯救傳統產業生機。」但這項議題在提案分類中被歸為C類,即「建議對策較有爭議性者」,在委員會中要得到共識是幾乎不可能的。

  依現行勞基法例假日應給薪的規定,部分工時勞工之薪資,若依基本工資之基準,且以時薪計酬者,除了每小時應領66元之外,雇主仍需要依比例給付例假日薪給。勞委會強調,由於勞資雙方並不清楚此一制度內涵,或因資方刻意忽略,導致許多部分工時勞工未領得等比例之例假日薪資。因此,若能將例假日應給付薪資,加計算入基本工資時薪中,將可有效降低部分工時勞工未能領得依法應得的例假日薪資的問題。

  勞委會表示,今年初推動「就業希望工程」便面臨部分工時勞工計算給薪問題,而開始研議將例休假日應給付之薪資計算到單位時薪中;而所謂的「無工作、不給薪」,也是在此一脈絡下,針對部分工時者而論,因其假日薪給及相關福利已經計入時薪,因此例假日不再「重複」給薪,並非變更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有給休假規定的精神。

  陳主委聲明稿則明確指出,所謂「有工作才有報酬」,其實就是針對部分工時者而言,而廣大支領月薪者及已給付假日工資之時薪工作者,其個人薪資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