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霸道無能之人事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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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10/15
期數: 
第十期
  政權轉移後,新政府為貫徹產業民主,亟力主張讓勞工代表進入董事會參與決策。八十九年十月於立法院公聽會時工會建議修正財政部所屬國家行局公司代表國庫股權之董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讓勞工代表可占用官股董事座次;而財政部人事處陳處長卻說擬修訂各公司章程因應,孰不知依公司法規定凡所有董事均必須透過股東會之選舉產生,並無當然董事之規定,修訂公司章程無疑已牴觸公司法。九十年初國營事業管理法通過施行,財政部人事處又不依法行事,百般刁難干預工會辦理勞工董事之遴選,迄至目前仍不發布勞工董事之任令。至於不休假加班費併計平均工資之認定,人事處亦漠視勞工主管機關之解釋,一意孤行玩弄文字,提供不實之幕僚意見讓決策主官誤判。這些事證只是冰山一角,但已足以顯現人事官僚之可惡及決策主官之可悲!

  查公務員凡上年年度考核列乙等以上者,翌年即有休假權,而休假其在年中不論於何時休或欲安排於年初一次休完均可,法令並無禁止,並非須按每月之平均天數分次休假。復查依勞基法所稱退職金給與之六個月平均工資係按實際支付現金時為準,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七五九二號函釋「雇主發給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如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時,依法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而非除以十二。」各銀行於民營化時,當年度員工之休假既已結算並併計於年資結算金,此部分之休假當年一律不得再予補休。此即是全數應作為「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依法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台北銀行依上項規定補發員工年資結算金後,各銀行經分別函請其舊主-財政部同意比照辦理;惟財政部一副無辜相不敢作主並拿出推諉之能事,往上陳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答覆時,對採由勞工自行擇日休假之方式,而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日數工資問題:首先引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六日解釋,「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復引用經濟部九十年六月五日函稱:「由於無法區分何者屬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所得,何者不屬之,爰訂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作為因應措施,並函報內政部於七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函釋同意在案。」人事行政局最後總結,「請財政部參酌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及採行上開計算方式之原旨,本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奈財政部接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復後,突然顯出霸道有擔當之一面,自認為該部所訂作業手冊係參考經濟部辦理,並即函復各銀行斷言「已無再補發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問題」,完全不顧主管機關勞委會之「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及人事行政局之「應本公平合理原則辦理」,此乃中央政府反而不如地方(台北)政府之一大明證。

  實則所謂「應休未休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其發給之時點,本應於勞工提出休假申請而雇主認為有妨公務不予休假時,即應發給不休假加班費,而非至年終再結算發給。縱使經濟部之因應措施獲得當時(七十六年)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同意,茲既有新的法令解釋且均在追償時效範圍內,財政部自應請各銀行召開勞資會議自行協商解決才屬合理。況民營化後財政部只具股東身分,似已不宜介入此事,以免破壞各銀行之勞資和諧。

  為維護會員權益,本案經葉理事長於九十年十月四日提全聯會理事會決議,擬依行政救濟程序先提訴願,必要時並併勞工董事案動員赴財政部抗議。屆時應請各會員團結合作踴躍參與,俾展現工會之實力,揪出橫行之人事官僚。敬請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