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金聯拜訪立委及勞動部溝通訴求修法明確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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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23/03/31
期數: 
第267期
  今年初,全金聯鍾馥吉理事長、韓仕賢秘書長、周于萱副秘書長、永豐銀行工會管紹君總幹事、王曉瑩副總幹事、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陸續拜訪立法院吳玉琴委員、賴香伶委員、邱顯智委員、洪申翰委員、曾銘宗委員辦公室,討論如何透過修法或借助立委的力量,監督政府在「金融機構併購時保障勞工權益」、「勞基法明確工資定義」及「契約保障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等重大議題。
▌企業併購時應保障勞工權益
  政府自2001年開始進行金融改革整併,加上近幾年來數位化科技發展,至今金融整併案件已逾60件。金融整併對合併方或被合併方的勞工工作權影響甚鉅,然而現行法規《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勞動基準法》等對於併購相關員工之勞動權益並無保障。這幾年來,在全金聯積極倡議與金管會、勞動部支持之下,從元大/大眾合併案到去年的富邦/日盛、花旗/星展合併轉讓案件,皆是透過勞資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以避免重大勞資爭議、穩定國內金融秩序。更重要的是,金管會也認同這樣的做法,並先後以正式公函明確要求各金融機構進行總行部室或分支機構之整併、遷移或裁撤時,應事先與工會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且於申請時檢附,以保障員工權益。
  針對企業併購過程如何保障勞工權益一事,陽明交大科法所邱羽凡副教授在今年1月份《月旦法學雜誌》專文檢討有關勞基法與企併法對「雇主商定留用」之規範,並對照歐盟及德國法制,提出相關建言。台灣與德國法律最主要差異在於,台灣對於企業併購轉讓原則為「雇主商定留用」,對於勞工去留的發動權在雇主手上;而德國法律規定則是「原則上隨同移轉」,勞工另有「異議權」可以表達不同意,去留的發動權在勞工手上,對於勞工的就業比較有保障。
▌明確定義工資即勞務所得
  勞工提供勞務獲取薪資報酬天經地義,然因實務上涉及投保薪資、平均工資等計算方式,資方為了規避勞基法「工資」之適用,常另制定獎金給付辦法,設定發放獎金之標準,進而主張以「績效獎金」等名目之給與非屬「工資」,致迭生爭議。
  例如金管會為了防止業務員不當銷售,訂定「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要求金融機構給勞工的銷售獎金在一定期間(多為1年)確定無重大缺失之後,才可發給剩下的20%獎金。這筆具有勞務對價性質的獎金,金融機構卻常以「業務員不在職」為由,拒絕發放剩下的獎金。時任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亦明確表示,金融機構應遵守「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但是不能以該原則第8條之規定,當作不發給業務酬金的理由。主管機關雖已表明規範立意,但許多銀行仍置若罔聞,不修改辦法也不返還離退員工的遞延獎金,仍仰賴工會及勞工提起訴訟來追討。
  在全金聯鍥而不捨爭取下,已有幾家銀行返還該項遞延獎金,例如永豐銀行去年已通知符合資格的離職業務員將發放2018-2020年的遞延獎金,但仍屬個案。勞動部至今雖已發布近十項函釋來解釋各項薪資內涵是否為工資,惟與行政法院見解仍有諸多歧異。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幾年裁罰多家金融機構有關業績獎金/業務獎金/理專獎金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未全額給付之規定勞工,然雇主不同意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全盤皆墨,遭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之判決。
  全金聯為此在310日拜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主動與勞動部溝通工會訴求,並希望勞動部提案修法,定紛止爭。黃維琛司長表示,勞動部立場始終如一,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即為工資,且勞動部曾明確表示「…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85年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其立法原意在於保障勞工,但對於法官針對個案的判斷實際上並沒有拘束力,勞動部會再重申立場,並再透過行政管道與法院針對此一議題進行溝通。全金聯則認為,為了減少衍生工資定義之爭議,除了行政溝通,勞動部應主動提案修法,修正勞基法第2條工資定義、刪除「經常性」要件,凡符合「勞務對價性」即應認列為工資,才能真正保障勞工的權益。
▌主管機關應明定保險業務員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應記載事項
  保險業自1998年適用勞基法後,業務員勞動契約之爭議不斷。例如,保險公司以落實自律規範為藉口,不論保戶中斷舊保單之原因為何,便逕自扣除業務員的勞務報酬。全金聯主張,保險公司應於核保時主動勾稽保戶資料,有異常時即應事先派員了解是否有不當招攬情況。核保通過即代表保險公司已經確實完成相關稽核及風險控管,核保後的風險不是該業務員的責任,不應逕自扣除勞工的勞務報酬。
  此外,許多保險公司會簽署「保單無效可追回業務員已領取之獎金」條款,然而除了因保單契約無效而無續年度服務獎金外,業務獎金及其他獎金應為業務員提供勞務時即成立,保險公司不應以保單契約無效而追回。
  保險業者與業務員之間關係經常遊走於承攬與僱傭關係之間,再加上保險公司之締約實力遠大於業務員,使得業務員對於許多顯失公平之勞務契約難有置喙餘地。全金聯認為,主管機關應訂定保險業務員勞動契約示範合約,或頒布業務員勞動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業務員勞動權益。
  法令的修正雖然最終是在立法院進行,但仍需要相當程度的社會對話及政府單位的理解,才能夠有效執行,因此需要較長的時間討論及推動。全金聯接下來將會繼續拜訪關心金融、勞動議題的立法委員及部會官員,希望在國會推進相關議題的討論,敦促金管會及勞動部有所作為,以真正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