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勞工從認識勞動安全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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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實習生
出刊日期: 
2023/10/31
期數: 
第274期
  712-13日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勞動安全與社會倡議青年工作坊」,課程多元豐富,上完兩天課程對職業安全有更全面的認識。
▌勞工保護簡史
  自1974年施行勞工安全衛生法(後更名職業安全衛生法)後,台灣陸續制定相關法規,保障勞工的權利:1984年實施勞動基準法,1997年將服務業納入適用範圍;在勞工的訴求下,1999年新增失業給付的勞工保險條例;2002年和2003年誕生就業保險法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及2021年新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加強對勞工的災害保險,成為適用範圍最廣的職災保護法。
  除了對勞工的災害保護外,台灣也開始追求工作的性別平等和集體協商,如2002年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後更名性別工作平等法),旨在消除當時因性別歧視引起的一連串社會問題,2009年更是增加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試圖彌補育兒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在2011年修正通過的新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也使勞工擁有更多籌碼能在勞資談判桌上爭取自己的權益。
▌職災補償的意義
  職業災害的發生,除身體傷害外,也可能產生創傷症候群等心理問題。高雄的高中六號沈船事件、石綿紡織廠女工和RCA員工罹癌等悲劇至今仍歷歷在目。這些傷害會對勞工未來的經濟安全造成莫大的影響,為了不讓勞工默默承擔職災的風險,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或是改善呢?
  為此,我國政府建立一套職災保險制度,其核心原則可以分為六大重點:(1)社會保險: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的強制納保保險。(2)不究責原則:不論受僱人有無過失,都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3)補償範圍:職災補償只限與工作有關之內容,包含職業傷害、職業病及通勤職災。(4)簡單快速的認定機制:包含「職業病種類表」及依職業所訂的「類型化認定」。(5)補償項目:包含醫療、薪資損失、復健、喪葬津貼及遺屬補償。(6)預防及重建:曾任有害作業之勞工的追蹤健檢及協助職災勞工復工。而上述之目的便是為了達到社會正義與共善的目標。
▌職場風險與職業病
  職場風險通常可以分為物理性危害、化學性危害、人因性危害、生物性危害及社會心理五種,早期台灣產業多以農業與礦石開採為主,因此多以物理性危害和化學性危害為主,然近年來將通勤納入職災保險後,通勤事故便一舉躍升為台灣最多的職災案件。
  除了職業傷害外,職業病也是常見的職災案件,台灣現行將職業病定義為因職業而長期暴露於危害健康因子所導致的疾病,常見如久坐引起的腰椎間盤突出等。而職業病的主要診斷依據包含以下五大項目:疾病的客觀證據、暴露的證據、時序性、人類流行病學證據及排除其他可能致病原因。必要時也會依以下三要點作為輔助基準:工作時症狀是否加重、停止工作時症狀是否改善及從事相同工作的同時是否有同樣症狀。
▌消除社會不平等
  社會弱勢在職業災害後往往難以獲得有效救助,因此職災預防才是保障勞工安全的第一步,而政府政策的介入,便是預防職災的關鍵因素。政策介入的面向常見有安全制度、工作者、勞動環境、社會階層化、社會經濟與政治環境,如勞動基準法對工時之規定、勞動檢查及安全教育亦是常見的預防手段、也可透過放寬對過勞或有害工作等的認定,減少勞工發生危害的可能性;而相關政策的制定,在勞權團體及相關利益團體不斷倡議下,慢慢地建構出配套的制度。在各方持續努力的將來,職災勞工的保障勢必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