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建議獲信保基金正面善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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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1/12/15
期數: 
第十二期
  本會於今年八月十日,為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理賠與否,所衍生銀行員權益遭不合理對待的問題,拜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簡稱信保基金),由李總經理(當時為副總經理)與本會幹部對談溝通,並在三個月後,針對本會所提問題,以公文正式一一函覆。

  信保基金表示,為化解行員辦理信保貸款之心理障礙,以落實政府政策,中央銀行彭總裁於90.5.16召開「研商銀行對企業融資之相關問題」會議結論之一即請銀行對信保基金不代償者從輕處分,並請獎勵積極辦理送保業務之行員。信保基金亦早於86年8月函請各銀行從優獎勵績優單位及行員,另對未獲代位清償案件相關人員之懲處,除有重大疏失或舞弊情形者外,請採從寬從輕之原則。

  另外,有關土銀行員因基金拒絕代償致可能被追究「財務責任」乙事,信保基金於獲悉後,即向財政部、中央銀行反應,並於90.8.6會同中央銀行主管至審計部代為陳情勿對銀行員追究財務責任,並經獲告「除非行員有故意過失、舞弊或其他特殊情事外,原則上對於遭信保基金拒償之案件,不致對銀行員追究財務責任。」另查該逾期案件除授信品質欠佳外,係與本基金相關規定明顯未符之故,致無法獲得本基金代位清償。

  至於本會所提三項具體建議,信保基金回覆內容摘錄如下:

一、不代位清償案件,應送由客觀第三者所組成之仲裁委員會處理。

◎信保基金答覆:

  代償或拒償案件…均需提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成員係由主管機關及捐助單位推派之代表所組成,…如有不同意見,董事會則要求經辦單位重新研究後再行提會核議,…已力求客觀。

  目前應金融機構之需要,本基金加強處理代償案件中,同仁時需以加班方式辦理,身心負擔頗重,如不代位清償案件均需檢送相關資料交由第三者仲裁討論,實難以負荷。…惟如金融機構認有拒償不合理之案例,歡迎向基金申覆,本基金當客觀公允審查。

二、本會主張全面檢討「不代位清償準則」,並將條款具體列舉。

(一)「公營銀行員生活道德規範要點」屬道德修養領域,不應作為拒賠藉口,應經調查確有不法舞弊之事實。
(二)現行規定、函釋及補充規定過於繁縟,業已超出銀行員「作業注意能力所及」,應檢討使其簡明化。
(三)信保基金代位清償之核定應著重於銀行是否有將不良債權移轉給基金等原則判斷,而非專就銀行員作業程序是否疏失下手。

◎信保基金答覆:

(一)本基金一般係對送保貸款資金入行員相關帳戶者,不代位清償。至行員代客戶填寫存、取款條者,一般均伴隨有貸款核貸前將前貸收回,嗣本案資金撥貸後,行員填寫取款條提款再轉還,致有借新還舊情事方予歸責,其餘擬依 貴會之建議,原則上不作為拒償之理由。
(二)…嗣後本基金於修訂業務規章及業務手冊時,將依 貴會建議朝簡化之原則訂定,另本基金目前已依 貴會建議彙編不代位清償規定及有關案例中,俟完成後將供相關金融機構參考。
(三)本基金代償與否主要係依雙方約定審酌,而非專就行員作業程序查核,如金融機構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作業程序偶有瑕疵時,本基金於代償審核時亦酌情從寬認定,例如本基金對於承貸行於授信時未依規定查詢票信者,於代償查核時補查詢結果,若代償時相關對象仍未受拒絕往來處分或退票,即從寬認定合乎規定。

三、借新還舊案件應全面開放授權辦理。

◎信保基金答覆:

  …有鑑於一年期融資案件甚多,行庫自貸案常以借新還舊(即續約)方式處理,故本基金於七十九年推出中期週轉融資,避免企業須「以短支長」之弊;最近財政部因應經濟不景氣亦通函允許企業融資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再展期半年。再者,本基金亦修正推出週轉融資於原保證到期日後二個月內,如符合基本條件下,先行償還本金一成或三成以上,其餘得分四年償還,避免對經常性週轉融資常須以換單續約方式辦理之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