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老年給付中斷年資可併計投保滿25年逾50歲亦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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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2/01/15
期數: 
第十三期
  立法院於90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第十二、五十八條),未來只要年滿50歲、投保年資合計滿25年的勞工,即可提前請領老年給付。此外,在77年勞保條例修正前中斷的年資,未來也得以併計請領老年給付,預計此一條文將有216,000名勞工受惠。

  由於68年以前的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年資中斷超過兩年,以及77年以前規定投保年資中斷超過六年,就不得合併計算投保年資來請領老年給付,因而影響許多人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而且,此種計算方式強制規定中斷停保前的年資不予承認,形同沒收投保勞工的部分保費,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因此有必要修正為年資一律可以合併計算。

  此次立法院院會針對第十二條增列第二項,將其修正為過去中斷不計算的年資,未來一律可以併計投保年資。又,此一規定也回溯兩年實施,讓88年12月9日之後兩年內請領老年給付的人,也可以向勞保局補領原先中斷不被計入的年資差額,不過需在兩年內提出申請。預估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將影響到17萬餘人,勞保基金將因此而多付出468億元。

  至於第五十八條的修正,由於過去許多男性勞工必須等到六十歲、女性勞工等到五十五歲才得以請領老年給付,立法院則增訂一款請領條件,讓勞工在參加勞保合計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就可以請領老年給付,預計受影響的勞工人數為46,000多人。此一條文的增訂等於是降低請領老年給付的年齡,讓勞工可以提早請領老年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