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真』平等?---摘錄自「如何落實兩性工作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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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口述:王如玄女士(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整理:林芸姿
出刊日期: 
2002/01/15
期數: 
第十三期
  在台灣社會,女性的就業率一直都不到50%,尤其是女性通常在結婚、生子後就相繼離開職場,是雇主不願雇用、升遷女性或千方百計辭退女性的主要原因。而傳統對女性特質的刻板印象,也將女性從事的工作類別與職位歸類在文書、行政等不太屬於技術層次的低薪、低位階工作上。並且在離開工作一段時間後,再投入職場就很困難,家務、帶小孩成為女性一直無法突破的就業困境。所以,我們推動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通過,是希望在工作職場上,男女應該被平等對待,重視的是工作的表現,而非受到性別單一因素的影響。

  這並非女權至上主義者的單方鼓吹,在國外的經驗,常常是男性支持的聲音更大,因為主張兩性工作平等,同時也是主張兩性工作義務是對等的。目前台灣在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工廠法等等對於女性工作保護的相關規定,在兩性工作平等法通過後,都將會受到挑戰。而兩性工作平等法可分為三個重點,首先是兩性工作平等,包括了同工同酬、在招募、升遷、退休、考績等等方面的均等,打破了原有對男女生理結構而特別的保護,重視禁止就業歧視的部分。第二,將職場性騷擾專章明定。第三,則是促進就業的相關措施。

  日前郵務士的特考,招考500名郵務士,女生限41名,郵政總局的解釋是:「其實我們是一片好意,女孩子做郵務士不適合,第一:太辛苦了,第二:要會騎車,第三:要背重物,第四:很危險,常會被狗追。」。但是這四個理由不能夠被接受,工作辛苦與否,應該由當事人自己來決定;若要會騎車,檢附駕照就行了;而且不一定是每個男生都比女生會背重物。因此,此案被判定構成性別就業歧視。

  除了在招募時限制性別或寫「男性尤佳」之類的要求,女性升遷時也受到阻礙,通常在職進修會限制男性,說法是:「進修不是在台灣唸的,要出國去留學,而女生結婚了要照顧小孩,有家累,不方便!」,社會上對男女結了婚會有雙重的評價,「男性婚後,就有賢內助而無後顧之憂」,「女性婚後,就有家累,必須要離職、要解僱。」。所以,就連考試的機會都沒有了。其實,所謂的平等是指立足點的平等,不是齊頭式的形式平等。我們要的只是給予爭取工作的機會,這才是實質的平等。

  由於在雙薪家庭裡,通常是媽媽需要離開工作職場,回到家中照顧小孩,所以,兩性工作平等法裡就規定了促進就業的措施,希望能提供幫助,而不用把托兒、托老的責任丟給私人。因為小孩子在法律上是國家的未來主人翁,所以政府、雇主有義務在政策或者經費、人力支配上協助分擔照顧這些小朋友。而這也正是此法拖了十多年的原因,因為企業主認為將會增加企業的負擔,所以最後的內容都有所折衝,簡單介紹如下:

  首先,生理假是併入病假一起計算,薪水依病假規定。而陪產假兩天,工資照給。另外,育嬰留職停薪,也是企業覺得最大的負擔,如果公司有三十個以上的受僱者的話,每任職滿一年之後,在每一個子女滿三歲之前,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不能超過兩年,而此段時間勞健保依舊存在,費用由國家來負擔。值得一提的特色是,條文並沒有規定只有女性可以請,男性也可以適用,是中性的立法方式。

  而針對必須要繼續工作領薪的人,還有彈性調配工時可以選擇。再來,家庭照顧假是每一年可以請七天,含在事假內計算。此外,托兒設施的提供,限於僱用250人以上的雇主,包括設置或提供托兒設施,公司可以去跟當地社區的托兒所合作,可以發放幼兒券、育兒券,不一定自己去經營一個托兒所。這些促進就業的規定,原有規劃是雇主違反了就要處罰,但後來修正為鼓勵的措施。例如,給予租稅減免,或者舉辦績優廠商的選拔。

  最後,就是防治職場性騷擾的部分。什麼是性騷擾?就是跟性有關的,讓人覺得不舒服、不愉快的,就叫做性騷擾。在台灣社會的各類職場,職場性騷擾一直都存在著。在性騷擾防治的工作裡面,兩性工作平等法對雇主要求有四:第一,做到宣示反性騷擾,宣示之後,這樣的事情就會少發生,員工就會警覺。第二,教育員工,因為就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什麼叫做性騷擾,有時也許是無心的,所以,要告訴員工什麼可做什麼不可做,而被騷擾的人也才知道要怎麼保護自己,可以尋求怎樣的救濟途徑。第三,要設性騷擾申訴管道,在內部就可以做處理,對公司來講也是正面的。第四,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如果這四個動作有做,那麼即便職場發生性騷擾,雇主都沒有責任。但只要有一個動作沒有做,表示這個雇主沒有盡到保護照顧員工的義務跟責任,就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就要被處罰。例如長庚醫院開刀房醫生對護士的性騷擾事件,就是因為長庚沒有盡到雇主的責任而被處罰。

  其實,性騷擾的本質就是「控制」,加害人硬要碰、硬要摸,是表示著「我對你有控制的權力」。就是這種控制的慾望造成了權力的壓迫,也正是必須被反對的原因。在性騷擾事件裡面可能會構成的責任,分為行為人的責任跟公司的責任。公司會有連帶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兼有行政處罰的問題,因為職場性騷擾也算是性別的就業歧視。而行為人部分要視其行為的態樣,依其嚴重程度,會有刑事或民事效果,最嚴重的就是刑法第221條規定的妨礙性自主。其實,要認定何謂性騷擾是蠻容易的,只要對方跟你抗議就是了,但有些人都還非常難做到,未來這仍要靠教育來改變觀念。

  總而言之,有人說兩性工作平等法好像會把男、女生之間的關係搞得很緊張,其實,最重要的只不過要追求人跟人之間的一個基本互相尊重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