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相關措施
由 TFFU 於 週一, 09/10/2007 - 17:0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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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出刊日期: 
2002/01/15期數: 
第十三期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01/12/22
兩性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相關措施
假 別 | 內 容 |
生理假 | 女性受僱者每月有一日生理假。(併病假計算) |
產假 | (1)分娩前後,產假八周。(2)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四周。(3)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一周。(4)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產假五日。 |
陪產假 | 配偶分娩時,陪產假二日。 |
育嬰留職停薪 | 30人以上公司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二年。 |
哺乳時間 | 子女未滿一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每日兩次,每次30分鐘。 |
育嬰工時 | 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受僱者可向雇主要求每天減少工時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但減少之工時不得請求報酬。 |
家庭照顧假 | 全年以七日為限。(併事假計算) |
托兒設施 | 雇用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所或提供托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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