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簽辦公文 談銀行員如何自我保護
Tagged:
出刊日期: 
2003/02/15
期數: 
第二十六期
  銀行員由於所學背景,在長期耳濡目染下,對於數字之感度極為敏銳;但論及簽辦公文時,卻常不知所措,文字表達能力普遍不及格,荒腔走板者有之,長篇大論、不知所云者比比皆是。尤有甚者,一切聽從長官「口頭」指示,連自己在文中扮演什麼角色?負多少責任及有無風險均渾然不知。一旦出事被追究責任時,才發現自己遭受設計或代人受罪,則為時已晚!

■簽辦公文不可大意

  簽辦公文是執行職務之工具,不可不予重視。撰寫公文著重就事論事,毋須使用太多華麗深奧詞彙,尤其最好少用形容詞,否則也要用得恰當巧妙。公文只要在主旨上目的明確,在說明上充分陳述理由,以說服別人支持你的看法即可,實不必太過高深複雜,令人望文生畏。

  簽辦公文有其一定格式,其目的在讓上級核稿時,能夠一目了然,知道該文之目的及理由,節省核判時間,故在用詞上只要能注意尊卑禮數,使用適當之字眼,便算及格。而在論證上,其方法很多,想用演繹法、歸納法、延引(類推)法、反證法、譬喻法,均無不可,這些基本要領只要多加留意,當能運用自如。

  初辦公文者,一般都會抱持「前人如是我亦如是,前人無事我亦無事」之觀念,抄襲舊有檔案。依個人經驗觀之,參考舊有檔案只是圖方便之門,而且每個人邏輯觀念不同,表達方式也不一樣,學法乎上,萬一舊檔案只屬下法,那你不就永遠無法求法乎上了?同時,如果長期抄襲的話,可能你會永遠是個「半調子」,只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風險也就此產生。還有公文是要讓外行人或非當事人也能看懂才行,不可使用一些誤以為是之文詞,過於簡略或句子不連貫前後矛盾均應避免,否則可能不只一般人看不懂,就連長官也不知你所言何物!

  既然公文是執行職務之工具,因之在你的職掌範圍內,作為與不作為均應透過公文予以表達,非干你之事則勿踰越插手為妙。有些銀行員遇上關說之案件,即予擱置不敢簽辦,那是不作為、瀆職,不論如何你仍應以平常心看待,將所蒐集資料予以分析簽請核判。如果你所擬意見無法獲得上級認同,而上級堅持之理由又無法說服你時,改以兩案併呈提供裁奪亦無不可。

■一味揣摩上意可能惹禍上身

  凡事有正必有反,也有些迎合上意、配合度高之銀行員,只要是上級交辦或者上級滿口允諾客戶要求時,常深怕有違上意,簽辦時一味報喜不報憂,即使有不妥之處,亦避重就輕,甚或不提,如此上級當然會樂得輕鬆照批無誤。殊不知一句客套話,在程度上也有幾種不同之解讀,例如(1)赴湯蹈火挺到底,非法照辦,(2)如非法令所不容(法律邊緣)照辦,(3)順水人情,合法照辦。銀行員如果不明究裡,誤判情勢,結果反而多一項「蒙蔽上級」罪名,且陷長官於不義造成共業。

  論證時有法令依據者,均應引用並註明法令名稱及頒布時間,不但可增加公文可信度,亦可防未來他人以新修訂之法令來判斷是非。同時要切記絕對不可引用過時之法令及作業規章,經辦人員應知而未知係屬業務過失,於法無從寬恕。另者時間是無法挽回的,簽辦公文必須掌握時效,千萬別「好好鱉殺到屎流」,如有損失是很難補救的。

  對於「或有問題」而又非做不可之案件,原則上至少應為非法令所明確禁止者,法令未明文禁止之灰色地帶均屬行政裁量之空間,只要合乎情理辦之又何妨!但對此類案件首先必須注意堅守作業程序,品質不佳但至少過程要講究,讓人看似精緻嚴謹,才不會留給後人太多合理的懷疑。其次簽辦公文時要面面俱到,正反均予剖析,並說明同意放行之理由,不可省略。筆者讀過法院判決書,法官如與檢察官起訴意見一致時用字極省;但如有不同,必會詳盡分析其不同法律見解之理由,這就是自我保護。

  最後仍應預先考慮會辦單位之立場,如果你考慮未週或故意避而不談,讓會辦單位加註意見時,你非得再用十倍以上之文字,否則不能解釋清楚原意。解釋後就算過關奉核,未來萬一出事,會辦單位只要一句「當時已盡善良管理之責提供意見」就能脫罪,而你卻跳到黃河洗不清。故凡「或有問題」之案件更應週全審慎,不要過程粗糙或給會辦單位有下筆之空間,我想這應是公文最高境界。

  銀行員簽辦公文時,常誤用形容詞或把話說得太滿毫不保留,這有可能會因一時大意而留下禍根仍不自知,這是非常忌諱之事。會計師簽證之保留意見,常留伏筆、用詞高明,值得借鏡。

  時空會移轉,在辦案之時,大家或許均不覺有異,可是事後等到檢調人員以放大鏡來檢視時,其結果實非常人所能想像。酸甜苦辣因每個人感受之不同,其定義也可能南轅北轍,你所修飾之形容詞,在檢調人員的眼裡,可能只不過是你意圖成就事實之藉口而已!今日之倒帳戶在幾年前哪個不是公認的優良客戶呢?

■凡事存檔、自我保護

  人非電腦,唯有賴完整的檔案才能留下記憶,因之檔案必須保持完整無缺,才不致讓你屆時瞎掰而漏洞百出。一個案子可能會來回簽幾次才定案,其過程必須有紀錄可循,每次簽案最好能用幾句話予以引述,就如接龍一般。有附件者也須在簽文中註明,如此你就不用怕中間有被抽燬之情形。萬一事發後有被檢調單位盤問之情形發生時,應切記凡是你所簽或已蓋章之文件,都不必推諉,因為那都是你依據權責所從事之公務而己,係正當之作為不用慌張自亂陣腳。上下互推只會讓人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聯想,引來更長之折磨罷了。

  遇到不老實之長官常「出嘴不出筆」,從不留下痕跡,口頭指示叫你重簽者有之,鉛筆改改叫你重抄者有之,高來高去從不沾鍋,到頭來有過錯的,重簽未能掌握時效的,都是銀行員的錯。上級長官除非被握有收賄之證據,否則一切的過錯都是銀行員;就算長官有罪,你便成為幫兇也脫不了干係。可見公文是何等重要,望大家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