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常務理事黃玉炎狀告馬英九及北銀董事、監察人 涉嫌違反銀行法暨圖利、背信等共同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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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3/05/15
期數: 
第二十九期
  本會常務理事黃玉炎等三人於92.5.8具狀控告台北市長馬英九及台北銀行董事長林基源、總經理丁予康等十八名北銀董事、監察人,涉嫌違反銀行法暨圖利、背信等共同犯罪行為,理由摘要如下:
  查被告馬英九於2000年12月間台北市長任內,指示時任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之被告李述德(亦為台北銀行之常務董事)及被告林基源、丁予康等人,以辦理「台北市振興景氣方案專案融資」為籍口,由被告等人所掌控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貸放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七億元之資金給特定廠商,致台北銀行二年內損失七.三五億元利息收入,此乃被告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特定廠商)不法之利益,而所為損害股東及投資人利益之違法行為。茲就被告等人之犯罪事實詳述如下:
  一、被告馬英九先提出「台北市振興景氣方案」,並制定「專案融資作業簡則」,謂只要設籍登記在台北市之中小企業,有營運週轉之必要者,皆可以遠低於市場貸款利息之1.3%~4.45%利率向台北銀行申貸所需之週轉金(當時市場上中小企業貸款年利率約7%);而被告林基源、丁予康第十八人本即係被告馬英九所任命,擔任代表台北市政府官股之台北銀行董、監事,渠等為達成共同之目標與利益,乃官商勾結共謀,制定「台北銀行配合台北市政府辦理『台北市振興景氣方案專案融資』作業說明」,掩耳盜鈴地積極配合被告馬英九之要求,以極低之利率貨放資金給特定廠商。
  二、被告丁予康等人之配合台北市政府專案融資方案,明顯損害台北銀行股東及員工之利益,為掩人耳目,乃「宣稱」已與被告馬英九約定:由台北市政府補貼每筆貸放金額2.5%%之利息予台北銀行,以彌平台北銀行之利息損失;而補貼2.5%利息之方式係以專案融資金額之平均餘額按月提高台北市政府在台北銀行之市庫存款方法為之(即承辦金融機構實際核貸平均餘額乘2.5%,除以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惟自2000年12月起至2002年12月止,台北市政府在台北銀行之公庫存款不增反減,致兩年來台北銀行為此損失了七.三五億之利息收入,損害了台北銀行員工與告訴人(即台北銀行股東)之權益。
  另外,黃玉炎在訴狀中指出,被告等人中有辯稱不知其事實者,亦有辯稱現已不擔任台北銀行董監事職務者,皆係詭辯之詞。因為台北銀行內部人員早已多次向該被告等人反應前揭違法行為,他本人亦曾以存證信函限期命其改善,惟被告等人皆不予置理,怎能謂不知情?至於「已離職」之說辭更不能免其「行為時」之責任,惟由被告等人之犯罪行為遭揭發後之回應,適足以顯示被告等人惡性重大,毫無悔改之意;或以為無人能奈何得了他們抑未可知。
  他呼籲台北地檢署依法傳訊被告等人,以查明此重大官商勾結之經濟犯罪行為,並將其提起公訴,以維社會公義,並保障告訴人等及台北銀行員工權益,裨免被告一再掏空台北銀行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