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工會V.S行業公會】整體銀行業團體協約 勞資政三方首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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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5/06/15
期數: 
第五十四期
      本會今年0502遊行提出「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員工生計」訴求,要求:一、2005年底之前,應由官股金融機構起帶頭示範作用,與工會實質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二、2006年底之前,由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勞工團體)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雇主團體)協商簽訂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財政部國庫署對於第一項訴求明確表達「樂觀其成」的態度,並將督促官股銀行能於今年底之前全部完成簽約;勞委會則在當天遊行之後承諾於一個月內召集勞資雙方就第二項訴求進行研商,並且全力促成簽約。
  在勞委會邀集之下,六月一日上午銀行業勞資雙方針對團體協約展開第一次研商會議,由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黃秋桂處長主持。本會暨所屬會員工會一行由秘書長賴萬枝領軍,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財政部國庫署、金管會銀行局亦有代表與會說明。銀行公會代表於會中頻頻質疑本會「代表性」問題,以及其無「強制協商義務」;經過勞委會官員再三說明,依據團體協約規定,本會為適格之協商單位,具有合法協商代表權,簽約之後的適用對象僅及於工會所屬會員,而且黃處長語重心長強調,「談總比不談好!」如果勞資雙方達成協商,等於是建立遊戲規則,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的發展。
  本會則提出希望與雇主團體協商有關工時及加班、人才招募禁止年齡歧視及對派遣業務的限制、約定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問題、企業集團間工作調動規範、勞資爭議解決及協商機制、工作權保障、工會活動等議題。主席最後裁示:雙方於一週內就希望協商的事項,提交勞委會彙整,並分送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