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運辭典】 團體協約 (Collective Agreement)
出刊日期: 
2005/06/15
期數: 
第五十四期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在「關於團體協約之建議書」中所作的解釋:「團體協約」係指個別或多數之雇主或雇主團體,與代表工人之團體或由工人依照國家法令選舉並授權之代表,所締結關於規定工作條件及僱用條件之書面契約。
  團體協約的功能在於:保護勞工、提升勞動人力素質,並有助於維持和諧、穩定的勞資關係;‚透過集體協商,勞資雙方可在理性的基礎上,綜合周全之資訊,在顧及產業健全發展的前提下,磋商可為雙方接受之一般性勞動條件;ƒ團體協約締結可使雇主能在一定期間內較精確估算經營成本並控制勞動流動率,避免惡性競爭。
  就學理及實務經驗而言,團體協約通常訂定下列事項:協商程序、協約適用範圍、協約期間及和平義務;工資、工時、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其他關於勞動條件之事項;ƒ勞資爭議處理、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其他當事人間合意訂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