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權益之保障,選擇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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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企銀秘書室法務科
出刊日期: 
2005/06/15
期數: 
第五十四期
      勞動基準法是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凡雇主與勞工間所約定之勞動、資遣或退休之條件及給與,其標準均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法定條件及給與(以下稱舊制)。但因我國中小企業之平均生命期只有十三年,且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又相當普遍,因此大部分勞工在年老離開就業市場時,無法領到全部工作年資的退休金。爰政府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於93年6月30日公布制定「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文分為十章共 58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以下稱新制)。
▓新制特色與舊制之比較
一、個人退休金專戶:新制係直接由雇主每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本人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以下同),看的到拿得到。反之,舊制係事業單位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專戶存儲,看的到不一定拿得到。
二、工作年資不怕中斷:新制退休金是每月提繳存入勞工本人的退休金專戶,年資不因轉換工作而受影響。反之,舊制工作年資限在同一事業單位,因離職或關廠、歇業而重新起算。
三、新舊制並存勞工有選擇權: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時,原適用舊制之勞工得就新舊制度擇一適用。屆期未選擇者,依法仍繼續適用舊制(參第8、9、10、11條)。
四、擴大適用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委任經理人或不適用舊制之本國勞工,得自願參加新制(參第7條)。
五、未取消資遣費:新制雇主資遣勞工時仍須給與資遣費,每1年0.5基數、最高6個基數(參第12條),即在12年內每年可得1.22基數。反之,舊制每1年1基數,無最高限制。
六、未強制雇主與勞工結算年資: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其適用舊制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並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結清,或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以不低於舊制之給與標準結清(參第11條)。
七、提繳之退休金保障收益:新制每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由勞工保險局保管,其運用收益不得低於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參第5、23條)。
八、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扣稅:勞工(含擴大適用對象)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並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參第14條)。
九、年金給付確保退休生活: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月退休金制及年金保險制(註本文以下不談年金保險制)之退休金皆採年金給付方式,可確保老年退休生活(參第23、25條)。反之,舊制係一次領取退休金,無按月給付之制度。
十、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得由遺屬請領: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應停止給付月退休金,結算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剩餘金額,由遺屬領回(參第26條)。反之,舊制勞工之遺屬,不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十一、制度優點:新制讓每一個勞工都領得到退休金,可保障高年資、高年齡之員工;且提撥率固定,避免企業經營之不確定感。而舊制係鼓勵勞工久任,單一制度,較易理解。
十二、制度缺點:新制可能會使員工之流動率升高。舊制多數勞工難以符合領取退休金要件,且退休金提撥率採彈性費率,造成雇主不確定的成本負擔,僱用中高齡勞工成本相對偏高,造成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
▓新制與舊制退休金、資遣費試算差異
一、設定條件:王君於94年6月30日時年40歲,在A公司工作年資為15年、現月薪為5萬元(設月薪即為1基數),每年調薪2%,則:王君於50歲時自願退休,可得領取之金額?若王君於49歲時遭A公司資遣(有提前預告),可得領取之金額?王君於49歲時離職自行創業,可得領取之金額?
二、新制與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概試算
(一)結算年資:王君於94年6月30日時,在A公司工作年資為15年,此段年資應適用舊制,1年應給與2個基數,若此時結算年資可領退休金為150萬元(5萬元乘30基數)。王君若將此結算金全數存入其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則其適用新制之工作年資可銜接其舊制之15年年資;但若王君未將結算金存入其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則其新制年資自94年7月1日時重新起算。
(二)選擇新制:
 王君50歲時,工作年資滿25年,可申請自願退休,其依新制提存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為394,190元,再加上(一)項之結算金共可得1,894,190元。若94年6月30日時未結算年資,則舊制年資可得退休金為1,828,500元【60,950元(此為退休時之月薪) 乘30基數】,再加上提存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共可得2,222,690元。
 王君49歲時遭A公司資遣,因其不符法定自願退休之規定,此時其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為351,167元,加上新制之資遣費268,897.5元(59,755元乘9年乘0.5基數),再加上(一)項之結算金共可得2,120,064.5元。若94年6月30日時未結算年資,則是351,167元加268,897.5元加597,550元(59,755元×10年),共可得1,217,614.5元。
 王君49歲時離職自行創業,此時其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為351,167元,再加上(一)項之結算金共可得1,851,167元。若94年6月30日時未結算年資,則只可得351,167元。
(三)選擇舊制:(註選擇舊制當然不結算年資)
 王君50歲時可申請自願退休,可領退休金為2,438,000元(60,950元×40基數)。
 王君49歲時遭A公司資遣,可領資遣費為1,434,120元(59,755元×24基數)。
 王君49歲時離職自行創業,則可領金額為0元。
▓選擇新制或舊制之參考因素
一、綜合參考因素
(一)工作年資:超過30年者,應選擇新制。超過25年者,或可先選擇舊制,並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新制。
(二)年齡:滿60歲者,依法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可選擇舊制。
(三)繼續留在同一事業單位之意願:可繼續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至退休者,可選擇舊制。會轉業者,選擇新制。
(四)事業單位有無倒閉或遷廠之可能:無此顧慮者,可選擇舊制。有此顧慮者,選擇新制。
(五)事業單位有無積欠員工退休金之不良紀錄:無此顧慮者,可選擇舊制。有此顧慮者,可選擇新制。
(六)在計畫退休前有無被裁員、解僱之風險:無此顧慮者,可選擇舊制。有此顧慮者,選擇新制。
二、簡易參考因素
  單純僅以「事業單位存活率」和「勞工換工作機率」兩大因素考量,粗略歸納如下:
(一)選擇舊制較為有利者:
  1.大型企業、國營事業之勞工。
  2.工作年資及年齡已接近自願退休要件者。
  3.事業單位營運情況穩定,且雇主有依規定按月提存退休準備金。
(二)選擇新制較為有利者:
  1.經常換工作者。
  2.受僱於中小企業者。
  3.希望日後定期領取退休金者。
  4.工作年資較淺者。
  5.年資超過30年以上者。
  6.定期契約人員。
▓選擇制度後之改換
一、法定改換: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之勞工,選擇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不得再選擇舊制之退休金規定(參第8條)。
二、意定改換:
(一)勞工選擇繼續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者,仍得於五年內(99年6月30日前)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參第9條)。
(二)新制施行前已適用舊制之勞工,選擇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惟勞雇雙方卻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此雖非勞工離職,但與退休後或資遣後,再受僱之情形無異。
三、改換之禁止: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參第10條)。
▓「2n+…」與選擇新制或舊制之關係
  其實「2n+…」這是銀行員最關切之問題,雖然或有人認為我們應該選擇舊制,以利將來在決定「2n+…」之成數上,可對銀行員有最大之保障,此論點是否正確呢?其實在金融機構合併時,對銀行員最大之保障應是「團體協約」,而多數團體協約都會有「2n+…」條款,故「2n+…」與選擇新制或舊制並無必然之關係,但仍須視個別團體協約之約定,且金融機構合併時未來之變數亦無法於此考量,但新舊制之選擇在即,故筆者建議在選擇新舊制時,不要將「2n+…」列為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