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行之後…工會繼續監督政府落實14項主張 0502工會遊行訴求V.S.行政部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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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5/05/15
期數: 
第五十三期
※0502遊行四大訴求與主張
■反財閥-反對財閥治國,遠離金融災難。
(一)堅決反對金管會繼續圖利財團,研議擴大金融機構合併租稅優惠,允許存續金融機構可以五年內全部扣除消滅金融機構虧損的修法。
(二)金融機構合併除應遵循相關法令辦理,尤其勞動權益事項(例如「員工安置計劃」)應經勞資協商同意,且應列為主管機關審查金控合併之准駁要件,確保勞工權益;並於本次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法令修法時納入,予以明確規範。
(三)金管會應本於職權,主動追蹤檢查已合併之金融機構是否遵行其所提合併申請書所附「對受僱人權益事項」,以保障員工權益。工會曾行文提供相關建議,惟金管會覆函並未積極正視與回應。
(四)金管會應在民法等相關修法未完成之前,積極回應消費者團體及工會訴求,比照限制保險業轉投資自律規範之做法,要求銀行業亦以自律規範方式,立即決議調降「高暴利」循環利率、禁止暴力催收討債、禁止播放誇大不實廣告等不當或違法之商業行為。
(五)人人享有「金融服務權」的平等權利,保障中低收入戶的基本貸款需求,以落實金融業的企業社會責任。
(六)政府應重新定位銀行公益性社會角色,要求公股管理主管機關財政部考慮「黃金股」設計或維持公股適當持股比例,以維護國家金融整體安全考量。
■要公義-落實金融監理,速懲金融大盜。
(一)設置「金融法庭」,由具金融專業知識的檢查官擔綱審理,針對日益嚴重惡化、數量龐大的金融犯罪案,予以速審嚴懲,以昭社會公平正義。
(二)落實金融監理,針對問題金融機構應建立明確預警機制,非待資產淨值為負後才進行接管;並且嚴懲事業負責人,以符合社會期待及落實公平正義。
■反剝削-反對變相減薪,拒絕廉價派遣。
(一)基於派遣公司良莠不齊,人力素質不一,流動性高,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金融業務方面的員工一律禁止使用派遣人力,以免發生洩漏客戶個人機密資料之社會問題。
(二)堅決反對雇主為了壓低成本、剝削勞工,以低於正式職員的勞動條件及薪資福利引進派遣人員。
(三)銀行業勞工「免費」加班嚴重,主管機關勞委會應定期進行專案勞動檢查,鼓勵員工檢舉並優先處理。
(四)雇主不應強制勞工簽訂「限制服務年限合約」,以及違約必須賠償一定金額的「提前離職違約金」。
■顧飯碗-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員工生計。
(一)2005年底之前,應由官股金融機構起帶頭示範作用,與工會實質協商簽訂團體協約。
(二)2006年底之前,由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勞工團體)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雇主團體)協商簽訂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
※行政部門對0502遊行的回應
銀行工會訴求重點:

一、反對擴大金融機構合併租稅優惠,圖利財團。
政府部門回應:
金管會同意撤回「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中相關租稅優惠。

二、金融機構合併,應注重勞動權益保障,且應列為主管機關審查金控合併之准駁要件。
政府部門回應:
(1)歡迎工會提供具體、合理的事證,金管會將列為金融機構合併准駁參考。
(2)金管會建議工會平時即應與資方訂定團體契約,以確保本身權益。

三、金管會應追蹤檢查已合併之金融機構是否遵行合併申請書所附「對受僱人權益」事項之保障。
政府部門回應:
金管會同意要求合併之金融機構應按季填報資料,進行追蹤,對於違反受僱人權益保障情事之金融機構,將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措施。

四、要求財政部考慮「黃金股」設計或維持公股適當持股比例。
政府部門回應:
(1)依照「公營事業民營化條例」之規定,僅具有公用或國防性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得發行特別股。(2)公股適當持股比例,財政部將配合未來經濟金融情勢,整體考量。

五、應由官股金融機構帶頭示範,與工會實質協商簽定團體協約,2006年前,由銀行員工會與銀行公會協商簽訂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
政府部門回應:
(1)財政部將督促公股銀行儘速訂定團體協約。
(2)有關銀行員工會與銀行公會簽訂共同團體協約部分,勞委會願意在1個月內邀集雙方及相關部會協商,討論其方向及可行性,併請銀行員工會提供具體內容,以利未來討論。

六、反對廉價派遣。
政府部門回應:
目前並無勞動派遣法,未來是否要立法,勞委會將於6月份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

七、銀行業勞工「免費」加班情形嚴重。
政府部門回應:
依勞基法規定,要不要加班由雇主決定,如有加班事實應給予補休或加班費,金融機構如有變相加班情事,可隨時向勞委會反應。